合同纠纷普法之合同纠纷解决办法:仲裁

发布时间: 2024-07-26 09:22:50 | 作者: 挽回爱情服务|

  合同仲裁,即由第三者依据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或自愿达成的仲裁协议,按照法律规定对合同争议事项做居中裁断.以解决合同纠纷的一种方式。仲裁是现代世界各国普遍设立的解决争议的一种法律制度,合同纠纷争议的仲裁是各国商贸活动中通行的惯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规定,通过仲裁解决的争议事项, —般仅限于在经济、贸易、海事、运输和劳动中产生的纠纷。如果是因人身关系和与人身关系相联系的财产关系而产生的纠纷、则不能通过仲裁解决.而且依法应当由于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也不能通过仲裁解决。

  (1)合同仲裁是合同双方当事人自愿选择的一种方法,体现了仲裁的“意思自治”的性质.即合同纠纷发生后,是否通过仲裁解决,完全要根据双方当事人的意愿决定.不得实行强制。如果一方当事人要求仲裁,而另一方当事人不同意,双方又没有达成仲裁协议,则不可以进行仲裁;另外,仲裁地点,仲裁机构以及需要仲裁的事项,也都根据双方当事人的意志在仲裁协议中自主选择决定。

  (2)合同纠纷仲裁中,第三者的裁断具有约束力,能够最终解决争议。虽然合同纠纷的仲裁是由双方当事人自主约定提交的.但是仲裁裁决一经作出,法律即以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其实施。合同纠纷经济仲裁作出裁决后,即发生法律上的约束力,双方当事人都一定得执行,如果一方当事人不执行裁决,对方当事人则有权请求法院予以强制执行。

  (3)合同纠纷的仲裁,方便、简单、及时。我国合同仲裁实行一次裁决制度,即仲裁机构作出的一次性裁决,为发生法律上的约束力的裁决,双方当事人对发生法律上的约束力的仲裁决都必须履行.不得再就同一案件起诉。因为,既然当事人自主、自愿协议选择仲裁来解决合同纠纷,就从另一方面代表着当事人对于仲裁机构和裁决的信任,就应当服从并积极履行仲裁裁决。其次,仲裁可以简化诉讼活动的一系列复杂程序和阶段.例如起诉、受理、调查取证、调解、开庭审理、当事人的双方进行辩论及提起上诉等程序上的规定,这些往往是要花费数月或更长的时间,加重当事人的负担。

  是指按照法律规定.经双方当事人约定,在发生经济纠纷地,由双方选择约定的仲裁人或数人进行仲裁,仲裁人的仲裁决定,对当事人来说,同法院的判决有同等的效力,如果一方当事人不予遵守,向法院提起诉讼时,对方能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决定,对方当事人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经当事人的双方约定,对于现在或者将来发生的一定经济纠纷。由社会团体内所设立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这种仲裁裁决,同样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广义上的民间仲裁,包括这种仲裁在内。

  对国家经济组织之间的经济纠纷,由国家行政机关设置一定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而不由司法机关进行审判。

  合同纠纷当事人双方通过仲裁解决纠纷时,应当遵守一定的原则。根据我们国家的仲裁实践以及我国仲裁法和涉外常设仲裁机构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仲裁程序的根本原则主要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4条规定:“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仲裁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具体来说,该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选择仲裁方式解决合同纠纷是以当事人自愿协议(表现为仲裁协议或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为前提的。任何仲裁机构部不应受理未经自愿协议而提交仲裁的案件。而当事人一旦自愿达成选择以仲裁方式解决纠纷的协议,该协议不但对协议当事人,而且对人民法院也具有程序上的约束力、即当事人自愿达成的仲裁协议可以排斥法院的法定管辖权。

  (2)当事人要以自愿协议选择仲裁机构和仲裁地点。《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6条规定:“仲裁委员会应当由当事人协商选定,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这也是仲裁在某一种意义上优越于诉讼之处,而且仲裁委员会的设立不按行政区域设立,有利于消除当前解决合同纠纷过程中不良的地方保护主义倾向。

  (3)当事人有权自愿选择审理案件的仲裁员。《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3l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被选定的仲裁员行使的仲裁权并非来源于国家的司法权力或行政权力,而是来自当事人的自愿委托。因此,更便于很好地解决合同纠纷。

  (4)当事人有权约定仲裁事项。对于合同纠纷来说,就是双方当事人认为最要解决的那部分争议。当然,这种需要必须双方认识一致,才能在仲裁协议中约定出仲裁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8条规定:“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从整个仲裁法的精神来看,该原则主要体现为仲裁机构的独立性和仲裁员办案的独立性这两个方面。首先,仲裁机构在仲裁案件时,只能依据客观事实和法律,实事求是地裁决,不受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其次,仲裁员自己独立,基于独立的意志作出裁决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 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对合同双方当事人来说,仲裁裁决具有既判力。从形式上看,当客人不得对同 一合同纠纷基于同一的事实和理由再次申请仲裁或者向法院起诉;从实质上看,当 事人对争议的合同事实与法律问题不得再次争执,即合同争执已依仲裁程序法定地给予消除。

  公平原则建立在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的基础之上。无论是中国当事人或外国当事人,也无论当事人或当事人所在国家的大、小、强、弱,他们在仲裁程序中都处于平等的地位,仲裁机构将公平相待、公正裁决。

  一般适用于涉外仲裁案件中,保密审理即指不公开审理和当事人、仲裁员、证人、鉴定人等承担不向外界透露案件实体和程序进行情况的义务。对涉外案件不公开仲裁是出于对当事人自由意志的尊重和商业保密的考虑。如果双方当事人申请公开审理,必须征得仲裁庭的同意和认可。

  该原则主要适用于涉外仲裁,各国在长期的商业交往中已形成若干惯例,这些惯例既涉及实体法又涉及程序法。涉外仲裁机构在仲裁时,参照这些国际惯例可以弥补我国法律和法规的某些缺陷,也利于双方当事人接受裁决结果,从而合理、迅速地解决当事人间的争执。

  仲裁程序不仅涉及到合同纠纷的当事人怎么样做申请仲裁、答辩、反请求、指定仲裁员等重要程序事项,而且涉及到仲裁机构对案件的受理、有关仲裁文件的送达,开庭和裁决等重要的程序活动,因此,仲裁程序有着重要的法律意义。如果仲裁的程序在实际运行过程中违反了法律的规定,不符合法定的程序要求,可能会引起被人民法院对其作出的仲裁裁决的撤销或者不予执行。所以,仲裁程序的合法进行对于发生纠纷的合同当事人来说,可以切实通过仲裁从而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以此来实现自己签订仲裁协议的目的,即公正、及时地解决双方的纷争;对于仲裁机构来说,能够最终靠依法的仲裁协助人民法院解决社会矛盾和冲突,从而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稳健、有效的运行;更重要的是通过依法公正、及时地仲裁纠纷,可以使自己作出的裁决得到司法的认可和强制执行,从而真正有效地帮助当事人实现其应有的合法权益。一般而言,仲裁解决合同纠纷的程序如下:

  合同纠纷发生后,如果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或者在纠纷发生前、后通过协商订有仲裁协议,任何签约的一方当事人都可当作申请人请求约定的仲裁委员会裁决他们之间的合同争议。结合国内的和涉外的仲裁实践,当事人遵循如下的条件和程序:

  (1)具备如下三个法定条件的前提下,当事人方可申请仲裁,此为申请仲裁的实质要求。

  首先,有仲裁协议。即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原来有进行仲裁解决合同争议的合意,仲裁协议是当事人申请时最主要的根据,也是仲裁机构得以行使仲裁权的权力渊源。

  其次,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即申请人请求仲裁庭裁决的最大的目的是什么,并且有什么事实的根据与法律上的理由。因为仲裁应该依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方可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所以,仲裁的请求应该明确、具体,并且有确实的证据为支持的事实根据和与该请求、事实有必然联系的法律依据和理由。

  再次,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即当事人申请仲裁解决的争议一定要有法律上的可裁性,并且不属于不能仲裁的法定情形。根据相关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下列纠纷不能仲裁:①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②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2)提交仲裁申请书。此为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形式要件,所谓仲裁申请书是合同争议的一方当事人即申请人,在符合仲裁申请的法定条件下,将已发生的合同争议正式提交仲裁委员会的一种仲裁文书。根据法律规定,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①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这时原当事人是指基于合同而发生权利义务之争,在争议发生前或后以自己的名义订立仲裁协议从而进行仲裁.并受仲裁裁决约束的利害关系人,如果是委托律师和法定代理人以外的其他代理人进行仲裁的,应当向仲裁委员会提交有当事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②仲裁请求和所根据事实、理由。这一点要求的详细的细节内容与前面仲裁申请的条件基本相同。

  ③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我国仲裁法第43条第1款明确规定,当事人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因此申请人举证是法定的责任,否则,有可能是在仲裁庭也无法收集到时,承担不利于己的或其主张与请求不能成立的危险。因此申请人应尽可能举出有利于己的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检验判定的结论等证据,而且不得隐瞒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否则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基于此的仲裁裁决。

  应当注意的是,当事人提交仲裁申请书时,应当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和组成仲裁庭的仲裁员人数,提交副本。

  (3)申请人预交仲裁规则(该约定是各仲裁委员会制定的)规定的仲裁费。必须要格外注意的是,各仲裁委员会所要预交的仲裁费包括仲裁受理费和仲裁处理费,这两项费用不同的仲裁委员会、不同的仲裁案件性质收费标准是不一的。如对于国内合同纠纷仲裁案件,对于同一性质的仲裁案件,案件仲裁标的为50000元,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为7550元,而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收费为3800元。但如果以上描述的案件为涉外案件,其仲裁费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收费标准为20000元。如以上描述的案件为金融案件,则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收费标准为18000元。

  (4)在当事人约定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申请人应当选定或者委托仲裁委员会指定一名仲裁员,只有选定了仲裁员才能组成仲裁庭来审理裁决案件,因为仲裁庭不同于审判组织,它是临时的,一次性而非固定常设的机构,所以申请人有必要而且应当在仲裁委员会提供的仲裁员名册中选定一名自己认为公正的并且与该争议合同性质有关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法律专家作为仲裁员。当然,如果申请人不熟悉时,也能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代为指定一名仲裁员.如果申请人没有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选定仲裁员的,仲裁委员会主任可以直接指定,以利于仲裁程序的及时进行。

  根据法律规定,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和仲裁协议,经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5日内受理.并书面或口头通知当事人,假如发现仲裁申请书有欠缺,应当让申请人补正欠缺,如果认为仲裁协议要补充.应当让当事人补充协议。当事人补正欠缺或者补充协议后,仲裁委员会自其递交之日起5日内受理,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仲裁协议后,经审查,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不予受理,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首先,送达仲裁申请等文书和提出答辩书,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将仲裁员名册送达申请人,并将仲裁申请书副本和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收到仲裁中请书副本后,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其次,组成仲裁庭。当事人收到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后,应当按照约定的仲裁庭的组成形式和仲裁员的选择方式,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间选出仲裁员,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仲裁委员会在迭达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时应当通知当事人在一定期间内约定。根据法律规定.仲裁庭可以内3名仲裁员或者1名仲裁员组成,由3名仲裁员组成的,设首席仲裁员,当事人双方约定由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各自选定1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即首席仲裁员由双方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当事人双方约定由1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的,应当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当事人没有约定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庭组成后,仲裁委员会应当向当事人书面通知仲裁庭的组成情况。

  在仲裁程序中,能采用的保全措施主要有两种,即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必须明确的是,保全措施是人民法院的职权,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保障性权力,由于保全措施要采取一定的强制性手段,为了能够更好的保证该措施的恰当运用,防止其滥用损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财产权,所以立法上该权力专门赋予司法机关,在民事、经济权益争议解决过程需要采取该措施时,又专门规定了由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根据法律规定,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能申请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是指在仲裁庭仲裁前,为保证调解或者裁决能够付诸实现,而通过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财物采取的一些强制性措施,具体说来,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应采取如下的程序。①仲裁案的一方当事人应提出书面的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书. ②要有正当的理由.即符和相应法律的规定,并应有事实根据和相应的证据. ③申请人要提供与请求财产保全数额相一致的担保。④由仲裁委员会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提交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收到申请后,经审查如符合法定条件且手续完备的,应裁定采取保全措施,能采用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措施。但是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错误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财产损失。

  开庭仲裁是仲裁程序的中心环节,是对解决合同纠纷具有决定意义的重要阶段。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能够准确的通过仲裁申请书、答辩书以及其他材料作出裁决。开庭分为公开开庭和不公开开庭、仲裁以不公开开庭为原则。当事人协议公开开庭的,仲裁庭认为有必要.可以公开开庭,但案件涉及国家秘密的,仲裁不能公开进行。对于不公开仲裁的案件,仲裁员、仲裁委员会的工作人员和仲裁参与人均不得向外界透露案件实体和程序进行的情况。不论开庭还是不开庭仲裁,当事人都享有一定的仲裁权利,也要承担对应的仲裁义务。申请的人能放弃或变更仲裁请求,可以撤回仲裁申请。

  被申请人可以承认或者反驳仲裁请求,有权提出反请求.反请求是被申请人为了抵销申请人的仲裁请求,而提出的与申请人仲裁请求相关联的又一个独立的仲裁请求。仲裁中的反请求,首先,应当包括于仲裁事项的范畴。其次,反请求必须与申请人的仲裁请求存在关联性,即两个法律关系在事实上存在关联性。

  仲裁庭开庭仲裁案件,仲裁委员会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间将开庭日期提早通知双方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间请求延期或者提前开庭,是否延期或者提前,由仲裁庭决定。仲裁公开开庭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公告当事人的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开庭仲裁,由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宣布开始开庭,随后、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仲裁庭组成人员和记录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仲裁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仲裁庭通常按照下列顺序进行开庭调查:①当事人陈述;②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③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④宣读勘验笔录,现场笔录;⑤宣读检验判定的结论。当事人在庭上可以提出新证据。经仲裁庭许可、当事人可以向证人、勘验人、鉴定人发问。当事人能要求重新做出详细的调查和勘验、鉴定,是否准许,由仲裁庭决定,然后进入辩论阶段.

  开庭辩论通常按照下列顺序进行:①申请人及其仲裁代理人发言;②被申请人及其仲裁代理人发言;③双方相互辩论,开庭辩论终结前,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可按申请人、被申请人的顺序征求当事人的最后意见,双方当场辩论、是开庭的重要程序。仲裁庭应当将开庭情况记入笔录,最后由仲裁员、记录人员、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签名或者盖章。最后,在查清事实、分清是非责任的基础上,仲裁员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调解未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及时裁决。仲裁庭仲裁纠纷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在开庭仲裁的过程中,应当注意的是,申请人和被申请人都应当按时出庭.否则,根据法律规定,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选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被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

  根据法律规定,如果仲裁裁决违法,合同仲裁的当事人是能够直接进行撤销的。但是撤销仲裁案件是需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当事人只有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形下,才能申请撤销仲裁。同时,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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