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812】2020)最高法民申56号民事裁决书

发布时间: 2024-08-09 06:32:41 | 作者: 调查服务公司|

  再审恳求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家口疏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成功北路69号1号楼5层502室。

  被恳求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大业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甜水西园20号楼二层217室。

  被恳求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苏忠,男,1957年7月15日出世,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恳求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刘美凤,女,1956年12月26日出世,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恳求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华族北地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甜水西园20号楼2层202室。

  被恳求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大业创智互动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甜水西园5号20号楼2层203室。

  被恳求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漫美妙(北京)文明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甜水西园20号楼2层207。

  再审恳求人张家口疏通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疏通公司)因与被恳求人大业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业集团)、苏忠、刘美凤、北京华族北地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族公司)、大业创智互动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业创智)、漫美妙(北京)文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漫美妙公司)民间假贷胶葛一案,不服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冀民终512号民事裁决,向本院恳求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检查,现已检查完结。

  疏通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则向本院恳求再审,恳求:一、吊销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冀07民初18号民事裁决,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冀民终512号民事裁决;二、指令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现实和理由:一、原债款人北京天有美业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有美业公司)与疏通公司签定的《债款转让协议》第六条第1项特别约好,“乙方有权就其受让的债款提交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该条足以证明当事人还有约好,在受让债款债款时受让人已清晰对立裁决协议。二、原债款债款人之间仅就《弥补协议》约好了裁决,并未就《告贷协议书》约好裁决。《弥补协议》约好裁决的,其效能并不当然及于《告贷协议书》;且《弥补协议》系对《告贷协议书》内容上的弥补,并未清晰对原《债款协议书》统辖条款进行改变,归于当事人既约好法院统辖又约好裁决的约好不明。本案《告贷协议书》和《弥补协议》归于两个彻底独立且可分的合同或协议,其争议处理办法应按合同或弥补协议约好处理。即使以为《弥补协议》不能独立于《告贷协议书》,《弥补协议》并未清晰说将《告贷协议书》中有关争议处理的办法由“提交本协议签定地北京市海淀区有统辖权的人民法院处理”改变为“提交北京

  处理”,而是在原约好“提交本协议签定地北京市海淀区有统辖权的人民法院处理”的基础上,又弥补了另一种争议处理办法“提交北京

  处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裁决法〉若干问题的解说》第七条“当事人约好争议能够向裁决组织恳求裁决也能够向人民法院申述的,裁决协议无效”之规则,本案《弥补协议》中约好的裁决条款无效。三、原确保债款清晰约好了诉讼统辖,未认可按照主债款裁决,发现不归于本院统辖的,法院不该裁决驳回而应依法移交。

  本院以为,本案再审检查的主体问题是案涉裁决条款的效能及疏通公司受让的债款是否应受裁决条款的束缚。

  疏通公司建议,天有美业公司与大业集团签定的《告贷协议书》中约好的胶葛处理办法为提交“有统辖权的人民法院处理”,《弥补协议》未清晰约好改变争议处理办法,仅系弥补了另一种处理办法,即“提交北京

  处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裁决法〉若干问题的解说》第七条的规则,上述裁决协议无效。本院以为,《弥补协议》约好:“2.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由两边友爱洽谈处理。洽谈不成时,两边应提交北京

  处理。3.其他事宜仍按原《告贷协议书》实行。”依据上述约好,《弥补协议》已对争议处理办法进行了改变。一起,苏忠、刘美凤、华族公司均出具《许诺函》,清晰说作为担保人已知晓告贷两边达到弥补协议,将《告贷协议书》中约好争议处理办法改变为“提交北京

  处理”。苏忠、刘美凤、华族公司许诺持续为该合同债款承当无限连带担保责任。故原审法院关于《弥补协议》中约好的胶葛裁决统辖事项合法有用,相关确保人亦均对约好的裁决条款予以认可,协议各方均应受裁决协议束缚的确定,并无不当。

  疏通公司建议,其与天有美业公司签定的《债款转让协议》中已清晰对立裁决协议。经查明,《债款转让协议》第六条约好:1.疏通公司有权就其受让的债款提交疏通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2.在本协议实行过程中产生的胶葛,两边应友爱洽谈处理;洽谈不成的,两边同意提交疏通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裁决法〉若干问题的解说》第九条规则:“债款债款悉数或许部分转让的,裁决协议对受让人有用,但当事人还有约好、在受让债款债款时受让人清晰对立或许不知有独自裁决协议的在外。”从上述协议约好内容看,仅标明疏通公司与天有美业公司之间产生胶葛时,应提交人民法院诉讼。疏通公司并未作出清晰对立案涉《弥补协议书》《不行吊销担保函》中有关裁决条款的意思表明。依据现有依据不足以证明存在疏通公司与天有美业公司还有约好或许在受让债款时疏通公司清晰对立或许不知道有裁决条款的景象。因而,疏通公司受让债款后,应受案涉裁决条款的束缚。

  综上,疏通公司的再审恳求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则的景象。本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说》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则,裁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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