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5月30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涂装一体化体系设备定作合同》,两边约好乙公司为甲公司供给主动涂装线一体化体系整厂设备,总价为1258万元,交货和装置地址为甲公司,交货时刻为甲公司付出预付金后60日内,150日内装置调试结束,并约好了两边其他权力和责任。合同实行期限届满后,乙公司仅完成了部分设备的交给、装置调试责任,后经甲公司屡次敦促,乙公司以许多理由推脱拒不实行。甲公司遂以乙公司底子违约为由诉至甲公司地址地A区人民法院,要求免除其与乙公司之间的定作合同,并返还现已付出的货款。
乙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统辖权提出贰言,以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则,对法人或许其他安排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统辖。乙公司挂号地址在B区,本案应当由B区人民法院统辖。
A区人民法院经审查以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则,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许合同实行地人民法院统辖。本案系根据合同联系而提起的诉讼,故具有统辖权的法院应为被告住所地或许合同实行地人民法院。乙公司住所地虽为B区,但两边当事人签订合同的实践实行地为A区,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统辖权,遂裁决驳回了乙公司对本案统辖权提出的贰言。裁决作出后,乙公司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查以为,本案为定作合同纠纷,应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则,依照合同纠纷案件的一般统辖准则,由被告住所地或许合同实行地确认统辖法院。案涉合同未清晰约好合同实行地,应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说》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则,结合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合同的性质及实行状况来确认本案的争议标的,然后确认合同实行地。“争议标的”是指当事人诉讼请求所指向的合同责任,而非原告的诉讼请求。详细到本案中,甲公司要求免除其与乙公司之间的定作合同,并返还现已付出的货款,其诉讼建议所指向的合同责任是乙公司应当依照约好交给设备并装置调试等,该案当事人争议标的不是给付钱银和交给不动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说》第十八条第二款“其他标的,实行责任一方地址地为合同实行地”的规则,本案合同实行地应为负有实行责任的乙公司地址地,即B区。本案乙公司住所地和合同实行地均在B区,依法应由乙公司住所地地址的B区人民法院统辖,原审A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统辖权,故裁决吊销A区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决,将本案移交B区人民法院处理。
现行民事诉讼法中,合同实行地归于朴实的程序法裁判概念,意图是便利确认统辖法院,与民事实体法中的合同实行地存在不同的知道,二者并非同一概念。实践中,当事人在合同对交货地、装置地等内容的约好,不归于程序法上对合同实行地作出的清晰约好,而应以更为清晰的合同实行地约好为准。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实行地址没有约好或许约好不明的,则应依照合同纠纷中争议标的的品种来确认合同实行地,不宜再以货品抵达地、承受地、检验地等实践联系点确认合同实行地,亦不能以实体法上的实践实行地作为确定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许合同实行地人民法院统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说》第十八条 合同约好实行地址的,以约好的实行地址为合同实行地。
合同对实行地址没有约好或许约好不清晰,争议标的为给付钱银的,接纳钱银一方地址地为合同实行地;交给不动产的,不动产地址地为合同实行地;其他标的,实行责任一方地址地为合同实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买卖行为地为合同实行地。
合同没有实践实行,当事人两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好的实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统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