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民法典、新专利法和新著作权法等的实施,知识产权法制逐渐完备,公众对创新成果、智力付出的维权意识日益提高。据了解,2022年全国法院审结一审知识产权案件219.4万件,同比增长221.1%。
侵权发生后的维权要专业应对,很多权利人选择了商业化维权。其基本模式是,知识产权权利人授权给专门进行知识产权维权的机构,由其进行维权,实现权利人和被授权方共同获利。此类机构通常发起批量维权,追求高额赔偿,运作模式高度商业化。
商业化维权的出现,一方面使得权利人能更便捷、低成本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因其追求高额牟利,存在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可能。商业化维权具体存在哪一些问题?司法实践中如何更好体现知识产权维权的应有之义?记者就此进行了采访调查。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被称为“国际纺都”。2022年,柯桥区人民检察院通过大数据监督模型,监督纠正62件花样著作权虚假诉讼案件,入选2022年知识产权检察十大案事例。图为工作人员在柯桥区一家纺织产业公司的样品库房内整理面料样品。新华社发
厦门某媒体编辑在设计某专栏时,在网络上找了一张“华表”图片。因网站没有备注该图片的版权信息,编辑认为图片是可以共用的。然而不久,北京某图片公司称该“华表”照片是其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并对该媒体提起诉讼,要求赔偿相应的损失。据了解,图片公司同期在全国提起的“华表”图片维权案件超过百件。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上述媒体下载的网站并非该图片公司的网站,且未标注著作权人信息,但是经过追踪,本案当中的“华表”原始图片的确出自该图片公司的官方网站,图片下方以文字形式明确提示该图片的版权归图片公司所有。最终,法院判定被告方赔偿人民币3000元。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被称为“国际纺都”。2022年,柯桥区人民检察院通过大数据监督模型,监督纠正62件花样著作权虚假诉讼案件,入选2022年知识产权检察十大案事例。图为办案人员在走访商户。柯桥区人民检察院供图
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法官杨洁的印象中,图片类作品维权是如今商业化维权的高发领域。尤其是2019年至2021年期间,维权主体大多分布在在几家知名图片公司。
商业化维权由来已久。早期常见于包括针对KTV等经营场所播放音乐作品、音像制品的著作权纠纷,后来又有针对侵犯图片、电影等作品权利的著作权纠纷。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李永明回顾,著作权法施行后,凡是侵犯权利的行为比较普遍、人们的版权意识又比较淡薄的领域,往往都伴随着商业化维权。
李永明认为,商业化维权的实质,是权利人将知识产权维权的权利作为商品在市场上进行了“交易”。“法律用语是转授权,权利人授权给对方,同时又授权对方可以授权第三方。商业化维权从法律上来讲是合法的。但具体的行为是不是满足社会主流价值观,对新技术、新业态发展的影响究竟利大于弊还是弊大于利,是值得探讨的。”李永明说。
为了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激发社会创新活力,2018年以来,我国在立法中加速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2021年施行的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条总括性规定了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标志着惩罚性赔偿在知识产权领域实现全覆盖。由此,司法实践中很多知识产权侵权案件赔偿数额明显提高。
在高额赔偿面前,商业化维权机构为追求利益最大化,发起了很多有争议的行为。比如,发现侵犯权利的行为后并不及时进行制止,而是纵容对方继续侵权,待侵权作品数量、侵权维持的时间、侵权影响区域等积累至某些特定的程度再进行高额索赔。有的专利权利人被侵权,商业化维权机构不从源头进行制止,而是不断对产业链下游不一样的地区的销售商、使用商提起诉讼,导致诉讼遍地开花。有的组织将省一级区域维权权利一口价出售,购买机构再以市一级为单位分别加价卖出,层层分解层层加码,赔偿金额几乎都落入了维权机构,权利人所得寥寥无几。
“侵权方侵犯了他人的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合法权利,不论是不是采取商业化维权的方式,权利人通过维权获得赔偿是无可厚非的。真正有问题的,是过度的商业化。”北京恒都(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李丹总结。
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明确说应当严格审查照片作品的权利归属证据,并应严格依据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进行审核检查。要严格审查照片作品首次公开发表的时间,不得仅以水印作为照片作者的署名认定权利归属。
杨洁和记者说,法院在加强照片作品的著作权权属审查后,图片类作品批量维权案件显著减少了。“通常来说照片的作者是拍摄照片的人(摄影师),他授权图片公司做使用时,要提交原始底片,验证自己是照片的作者。而司法实践中,一些图片公司的图片权属是有争议的。比如某些国内图片公司在诉讼中提交的图片权属证据,是国外图片公司的授权书,但难以追溯到摄影师对国外图片公司的授权证明。权属授权的链条不完整,我们大家都认为其权属来源是不清楚的。”杨洁解释。
此外,最高法认为照片作品的判赔金额应当以市场价值为基础,市场价值应当以涉案作品的市场正常许可费用等作为参照来确定。当市场正常许可费用无法确定时,应当以近似市场价值为参考。
“批量维权的主体是以大量购入低价值作品,索求高额赔偿金额作为生存或者牟利手段的,诉讼成了牟利主要途径。针对这种异化,我们大家都认为还是要让图片的价值回归市场,由市场进行调节。比如一张独创性低、市场利用价值低的图片判决赔偿3000元,就是一个比较高的赔偿金额。在图片公司批量对外授权的情况下,目前单张图片的许可使用费并不高,我们就根据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布会的意见精神,以市场价值为基础,作为照片作品的判决赔偿金额。这两年,我们对图片类作品批量化诉讼的判赔金额是年年在下降的。”杨洁说。
浙江绍兴柯桥区集聚着3.2万余家纺织商户,被称为“国际纺都”。自2008年起,杭州某版权代理有限公司经营者周某等人,非法诱导绍兴轻纺城部分经营户将他人创作的纺织花样图案交由该公司做著作权登记,并委托该公司维权。周某等人明知前来登记花样图案著作权的客户无实际著作权,仍帮助代理著作权登记,并假借维权之名,通过发律师函、提起诉讼等方式向相关经营户要求赔偿,累计获利340余万元。
经柯桥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2022年10月,柯桥区人民法院对该公司4名主犯作出判决,其中公司主要负责人周某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该案件入选2022年知识产权检察十大案事例。
与前述商业化维权的争议行为不同,还有一些案件则是以维权之名行虚假诉讼之实,严重扰乱市场经营秩序,阻碍行业的创新发展。
柯桥区人民检察院承办检察官以以上描述的案件为例,总结了以著作权维权为名的虚假诉讼的主要特征——
第一是恶意抢注,扰乱正常申请登记秩序。按照花样版权登记的正常程序要求,申请登记人必须事先填写完成相关表格,且须重点说明该花型设计灵感、设计过程等内容。涉案企业来提供的所谓“包版服务”,即申请花样版权登记的市场经营户只需提供花样图案和身份证即可。花样多以将已经存在的花样拓印下来,或者简单修改大小、形状等作为来源,涉案公司相关工作人员会负责编撰花样版权登记所需的创作说明,并将创作时间提前一年,直至花样版权登记成功为止。
第二是假意维权,扰乱市场经营秩序。取得经营户的维权诉讼委托之后,在明知经营户无实际著作权的情况下,涉案公司恶意提起“侵权”诉讼,通过发律师函等方式对300余个经营户索赔340余次,有的经营户近两年多次被告上法庭。这使得诸多售卖公版花样的市场经营户处在时不时面临被诉讼索赔的境地,整个市场人心惶惶。
第三是恶意诉讼,牟取巨额非法利益。正常的版权公司代理维权,维权所得应当属于客户,代理公司收取正常的代理费。而涉案公司还提供所谓“后续维权服务”,“帮助”版权登记经营户打击竞争对象,形成所谓“垄断市场”,但约定维权所获经济赔偿由涉案公司所有。针对同一个花样,涉案公司在长时间内针对全国各地不同的“侵权”经营户,反复提起维权诉讼。
“商业维权是知识产权的重要维权模式,但一味追逐商业利益,容易滋生恶意诉讼、虚假诉讼,并滋生黑灰产业链,形成利益链条。”上述承办检察官说。
李永明认为,版权的维权有时可以撬动整个产业,影响产业正常有序发展。比如在以上描述的案件中,花样著作权既涉及布料生产、销售,也涉及纺织品加工公司、商家以及用户,此类虚假诉讼的波及面广、危害性大。
办案过程中,柯桥区检察院邀请多位知名高校专家学者开展了“惩治知识产权虚假诉讼研讨会”。会上专业的人建议,司法机关应强化数字技术方法,提升溯源能力,促进事实查明。法院在审理中,发现同一当事人或者同一代理人在一定期间内以同一事由多次参加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诉讼,应当注重审查该当事人有没有虚假诉讼的嫌疑。
2022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在知识产权宣传周新闻发布会上明确说,对大量收购版权进而“维权”的行为,加大对实体权利基础的审查,精准把握重复诉讼认定标准,防止借维权之名、行牟利之实的行为发生。
李丹在案件代理中也感受到,法院在立案时加大了对权利人主体资格的审查,“如果某机构仅得到了针对侵权提起诉讼的权利,即只针对程序性权利进行的授权,而没有基础权利的授权,比如没有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复制权、改编权等基础权利,多数法院认为这样的机构不应当被认定为基于著作权的实际权利人”。
除了从法律政策层面进行规制,李永明建议:“对于技术发展引发的问题,也要借助技术的方式来解决。”他进一步解释,目前知识产权的授权机制是中心化的,需要找到授权机构进行,不够便捷。同时文字作品、标识等知识产权的客体都易于复制,难以追溯。区块链技术去中心化、公开透明的特点,正可以突破这些隐痛。在区块链上,从权利产生、授权使用、转让交易、价值评估、侵权检测等版权的全链路信息都记录其中,且不可篡改,为版权交易和维权诉讼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撑。
采访过程中,多位专家学者都表示,商业维权案件种类多样,更新换代速度快。目前短视频对长视频的侵权问题、直播带货的背景音乐侵权问题等,类型化程度较高,争议焦点同质化明显,容易形成批量案件。数字产品、人工智能等领域出现的版权问题,则是法律上的全新课题,需要司法机关不断探索如何化解新问题和新挑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