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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812】合同实行中只需有诈骗行为就构成合同诈骗罪吗?

发布时间: 2024-07-06 08:04:40 | 作者: 服务内容|

  合同实行过程中,存在诈骗行为,但对合同的全面、恰当实行,不发生底子影响的,构成合同诈骗罪吗?

  2012年11月,被告人黄某某以承包方某建筑工程公司的名义与发包方签订了某土建工程项目施工总承包合同。黄某某作为实践施工人,垫资施工,每月按实践完结的工程量处理核算清单,按工程进度付出工程款。

  项目地底有很多岩洞散布,需要用混凝土灌注基桩。施工全套工艺流程中,黄某某以补偿前期施工混凝土损耗为名,要求某混凝土公司别的供给一部分虚伪送货单,稠浊在实在送货单中,用这种方法虚报混凝土用量218立方米。

  发包方与黄某某承认工程量3亿余元,发包方已付出工程款1.1亿余元,尚有1亿余元没有付出。

  尽管黄某某在合同实行过程中,有诈骗的行为,但未超出民事诈骗的规模,现有依据及案子现实,不能证明黄某某具有非法占有的片面成心,黄某某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一)黄某某经承包方授权,运用实践身份信息,以承包方名义与发包方签订合同;

  (三)黄某某为了获取不妥利益,虚报218立方米工程量,含有诈骗成分,但仅占总工程量16148.12立方米的很小一部分,对合同终究恰当、全面实行,不发生底子性的影响,不归于诈骗类违法所要求的底子上的“虚拟现实”,归于民事诈骗行为。

  (四)黄某某收到付出的金钱后,并未浪费或用于非法活动,过后没有逃匿或躲避行为;

  (五)工程没有竣工检验,两边没有进行工程结算,发包方还欠黄某某工程款。黄某某虚报的工程款,能够终究靠民事诉讼进行救助,不扫除在终究审计结算时,予以核减的或许。

  关于建造工程这种接连实行的合同中呈现的诈骗行为,应从合同实行的全体状况做归纳判别,对合同终究恰当、全面实行不存在底子、全面影响的,可通过洽谈或其他途径处理,一般不该作为刑事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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