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于2022年11月11日在某购物平台下单购买由某贸易公司销售的“52度二粮醇保健酒纯粮酒小烧酒”一瓶,支付价款55元。2022年11月15日,王某某收到酒水后发现没标签,与某贸易公司沟通未解决双方分歧。此后王某某自称将此情况反馈给了当地12315,当地巿场管理局告知商品只是标签瑕疵不属于食品安全问题,已要求某贸易公司召回售卖商品,让王某某走别的途径维权。王某某就此起诉至法院,请求某贸易公司退还货款55元并赔偿1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一项规定,某贸易公司销售的商品属于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因此双方间的买卖合同无效。某贸易公司同意退款退货,故对王某某要求退款的诉请予以支持。本案能否适用十倍惩罚性赔偿问题?对经营者适用十倍惩罚性赔偿应同时具备两个要件:一是经营者销售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二是经营者主观上系明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相应的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的人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所指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指食品实质上存在有毒、有害,不符合应当有的营养标准,对人体健康会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的情况。因此,王某某主张适用十倍惩罚性赔偿,根据举证责任,应当举证证实涉案酒水有毒、有害,不符合应当有的营养标准,对人体健康会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等情形。但王某某提交的证据仅能证实涉案酒水除名称外并无标签,涉案酒水无标签也未给其造成任何食用误导,且王某某亦未饮用。因此,王某某要求某贸易公司赔偿1000元的诉请于法无据,法院未予支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作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因此消费者既可以向买受人住所地或者收货地所在法院提起诉讼,同时也可以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例如特价商品概不退换;定制商品先付清购货款再发货;买一赠一对赠品不实行三包;出售商品与商品描述不一致时以实物为准;一经拆封概不退换;本店拥有本次活动的最终解释权。消费者遇到霸王条款,可以向商家所在平台做投诉,也可以拨打12315投诉电话或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投诉,涉及侵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作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依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的人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消费者利用互联网购买商品请求商家出具发票等购物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根据《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商家必须出具。订单信息是网络购物的核心证据,消费者下单前要详细核对各项商品信息,付款之后要谨慎保管订单信息,同时与商家沟通交易的聊天记录也具有证明力。
可以要求返货货款及惩罚性赔偿。消费网购到假冒伪劣商品,可以解除合同,要求商家返还货款,并赔偿商品或服务价款三倍的损失。如赔偿金额不足五百元,则赔偿五百元。如果网购的商品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可以适用十倍惩罚性赔偿。
对于商家赠送的赠品属于商家以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质量状况的产品,与销售的商品一样也应当具备合格的品质,商家不得赠送质量不合格或者假冒伪劣商品。如果商家赠送的赠品存在质量上的问题,消费者一样能要求退还或者赔偿。
1.保持理性消费,多渠道、多平台、多种方式比较商品,不要盲目轻信商家或者推销主播的低价宣传,更看重商品的质量。2.挑选出正规有售后服务保障的平台,选择证照齐全、评价良好、信誉高的商家。3.下单前仔细地了解商品的信息,保存好购物凭证、购买交流记录,不要私下脱离平台与商家交易。4.时刻关注商品的物流信息,在商家不发货或者拒绝发货时,保存订单积极维权。5.先验货再收货,双十一期间收货量增多,一定要先开箱验货再点击“确认收货”,不要在未收货前点击“确认收货”,以免遭遇“虚假发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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