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云腾:合同诈骗罪和集资诈骗罪的17大难题一次讲清!(必须收藏)

发布时间: 2024-12-01 10:08:25 | 作者: 调查服务公司|

  诈骗犯罪是刑法中涉及罪名最多、手段最为复杂的犯罪类型,从传统的面对面诈骗到签订经济合同时诈骗再到信息网络诈骗,不但手段百出,案件量也呈上升趋势。

  2023年据最高检发布的数据,全国共起诉电信网络诈骗犯罪5万余人,同比上升66.9%。在审查逮捕案件中,诈骗罪与盗窃罪、帮信罪等合计占比达到48.4%,在审查起诉案件中,诈骗罪与其他犯罪合计占比53.7%,足见诈骗罪在刑事案件中的占比之重。

  上述难题不但是控辩双方的争议焦点,更与当事人量刑判决息息相关,是每个刑事律师都要掌握的辩护要点。

  9月4-5日晚19:00,智拾网有幸邀请到中国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会长胡云腾教授莅临,就合同诈骗罪和集资诈骗罪认定要点进行讲解。

  毕竟,客观上两者都存在行为人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都会造成对方数额较大的财产损失。

  此时判断行为人主观上有没有非法占有目的,成为区分两者的关键。但行为人的供述又往往具有易变性,非常容易被其还款承诺、借条、正当用途的票据等证据所迷惑。此时如何界定“主观”和“非法占有”?

  它表现为行为人在一定的时期内连续多次实施合同诈骗行为,采用拆骗的方式,边骗边还。

  该行为的认定难点在于,整一个完整的过程中的后一次诈骗是为了偿还前一次诈骗欠下的债务,除最后一次受骗者外,其余受害人的财产损失有可能得到了全部或部分补偿,诈骗人对财物的占有处于不稳定的暂时状态,受骗人的财产损失也处于两可的不确定状态。

  此时怎么样来判断行为人有没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意图,以及其借款行为是不是满足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这意味着,即使行为人具有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的行为,但是缺乏非法占有目的不构成该罪。

  那么,携款逃匿、巨额亏损情况下的集资、借新还旧的行为能否被认定为非法占有目的?如何准确理解“明知没有归还能力”?是主观不想还,还是故意不能还?

  两者都是非法募集公众资金的行为,都侵犯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扰乱了金融管理秩序等。

  刑事诈骗和民事欺诈都存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骗行为,但这并不代表有欺骗成分的就一定构成刑事诈骗。在司法实践中,两者极易混淆,如何准确区分两者的界限成为一大难点。

  欺骗内容的构成要素是哪些?达到怎样的程度才算诈骗?使他人产生认识错误并无对价交付财物,就构成诈骗吗?例如,在所谓的平台诈骗案件中,投入资金的人在平台工作人员以成功人士的伪装、高获利的诱惑等欺骗之下,将财物无对价地投入到没有相应金融资质的平台中来投资,是否就一定构成诈骗罪?

  胡云腾教授曾在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师范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等高校担任兼职教授、博士生导师。从事法律学习研究与司法实务40多年,主要研究领域为刑事法学、司法制度、司法案例等,审判过众多重大案件,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务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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