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812】检答网集萃掠夺假卷烟怎么确认掠夺数额

发布时间: 2024-07-18 04:29:37 | 作者: 调查服务公司|

  违法嫌疑人预谋掠夺假卷烟,后经烟草部分确认,涉案卷烟均为假烟,按对应的线余万元,但物价、烟草部分均无法对假烟的实践价格进行确认,本案应怎么确认掠夺数额?(咨询人:江苏省昆山市查看院郭金冬)

  答疑人黄鸿远(江苏省扬州市查看院):掠夺冒充产品,侵犯了人身权和产业所有权,冒充的产品有价值的,评价后可计入掠夺违法数额;没有价值的,定掠夺罪,销赃价额作为量刑情节考虑。本案应按掠夺罪科罪,但因假卷烟无法确认价值,故不应当核算数额,可依据情节轻重量刑。详细理由如下:

  1.以假烟对应的真烟价格(即货值金额)直接确认掠夺数额不行取,不只会发生掠夺真烟与掠夺假烟没有差异的问题,并且会形成罪责刑严峻不相适应的结果。

  2.以假烟的实践价值核算掠夺数额同样会发生机械司法的状况。假定行为人在掠夺假烟时未被即时捕获转而进行了销赃,则销赃行为又构成了出售冒充注册商标的产品罪(以冒充品牌卷烟为例),该出售价额则是出售冒充注册商标的产品罪的必要要件。由于掠夺后销赃是吸收犯,明知掠夺所得是假烟而出售,假烟的出售价额进而会作为掠夺违法数额确认,此举必然会将轻罪的价额确认规范充作重罪的违法数额。此种解决方法对当事人有失公允。以冒充注册商标产品罪为例,出售金额为人民币5万元的,按刑法第214条规则,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许单处分金;而上述人民币5万元作为掠夺数额,依照江苏省内规范,则构成掠夺数额巨大,属加剧情节,按刑法第263条规则,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许死刑。

  3.假烟客观上亦无确认实践价格的必要。即便有必要确认掠夺数额的,也只能是该假、劣物品尚有价值的,才应按评价程序判定,并以实践价值核算。关于“尚有价值”的了解,本案并不适用。由于,本案的违法目标是冒充的卷烟,该类物品侵权的商标与产品自身难以别离,实践中,烟草管理部分或商场监督部分都会严格执行商标法第60条的规则,对侵权物品进行毁掉而不是发还给本案的被害人。关于有必要全体毁掉的冒充注册商标的产品理应确认没有价值,也不行参照适用《关于审理偷盗案子详细运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下称《解说》)中的“假、劣物品有价值的,应按评价程序判定,并以实践价值核算”规则。

  4.假烟不等同于违禁品,但能够参照掠夺违禁品的处理准则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掠夺、争夺刑事案子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定见》(下称《定见》)第7条规则:“以毒品、假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为目标,施行掠夺的,以掠夺罪科罪;掠夺的违禁品数量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掠夺违禁品后又以违禁品施行其他违法的,应以掠夺罪与详细施行的其他违法实施数罪并罚。”冒充注册商标的产品(如假烟)不能视为流转物品,但也不完全等同于违禁物品,由于《定见》将违禁品规则为毒品、假币、淫秽物品等,虽有“等”字表明罗列未尽,但《解说》将假、劣物品扫除在违禁品之外,故冒充注册商标的产品(如假烟)不宜作为《定见》中的违禁品看待。而掠夺冒充产品没有价值的,能够参照《定见》规则的掠夺违禁品的科罪处分准则处理,这样,又与《解说》第5条第(八)项(偷盗违禁品,按偷盗罪处理的,不计数额,依据情节轻重量刑)和第(十一)项〔假、劣物品,有价值的,按本条第(九)项的规则处理,以实践价值核算〕规则的准则精力共同。

  综上,本案掠夺假烟,虽无法确认价值,仍按掠夺罪科罪,但应不核算数额,可依据情节轻重,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范围内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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