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3日,民政部发布了关于《婚姻登记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将民政部起草的草案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此次婚姻登记条例修订草案对“离婚冷静期”进行了细化规定,其中明确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原申请离婚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婚姻登记机关应当终止离婚登记程序。离婚冷静期内任何一方可申请撤回。
此外草案还包含了结婚、离婚登记都不再需要户口本,取消了等级地域管辖等新规。
第一条 为了规范婚姻登记工作,保障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的实施,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为了规范婚姻登记工作,保障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的实施,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便民原则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内地居民同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香港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澳门居民)、台湾地区居民(以下简称台湾居民)、华侨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机关。
第二条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便民原则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内地居民同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香港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澳门居民)、台湾地区居民(以下简称台湾居民)、华侨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机关。
双方均非内地居民的中国公民在内地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另行制定。
草案增加了非内地居民的中国公民在内地办理婚姻登记的情形,例如双方都为港澳台居民,草案为这一群体的婚姻缔结预留了出口。
第三条国家加强婚姻管理信息化建设,国务院民政部门统筹规划、建设完善全国婚姻基础信息库,会同人民法院以及外交外事、公安等有关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保障婚姻信息及时、准确、完整、安全。
省级民政部门负责统筹本地区婚姻登记信息系统的建设、管理、维护和信息安全工作。
回应了呼吁许久的全国婚姻登记信息联网的需求,将民政部门的婚姻登记与法院的判决或调解离婚、外交部门登记的婚姻以及通过公安部门的人口信息对接,全面实现婚姻登记信息联网,为当事人合法权益提供了保障。
第四条婚姻登记机关应当提供婚姻家庭辅导服务,充分的发挥婚姻家庭辅导专业技术人员和其他社会力量的作用,引导婚姻当事人建立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婚姻辅导服务在不少地区已经在试行,为帮助当事人树立正确婚姻价值观提供必要的服务。
第三条 婚姻登记机关的婚姻登记员应当接受婚姻登记业务培训,经考核合格,方可从事婚姻登记工作。
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除按收费标准向当事人收取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另外的费用或者附加其他义务。
第五条婚姻登记机关的婚姻登记员应当接受婚姻登记业务培训,经考核合格,方可从事婚姻登记工作。
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不得收取费用或者附加其他义务。为方便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婚姻登记机关能够给大家提供预约等服务。
婚姻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在婚姻登记工作过程中知悉的个人隐私、个人隐私信息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
取消了收取工本费的规定,婚姻登记仅需9元钱成为历史。契合大数据时代,为婚姻登记增加预约服务,响应婚姻登记双方对特殊日期的需求。同时,强调对个人隐私、个人隐私信息保密的义务。
婚姻登记机关的登记行为是形式审查,对当事人所提交的材料不进行实质性了解,当事人要自行对所提交的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四条 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取消了到户口所在地进行婚姻登记,继跨省通办可以办理婚姻登记试行后,草案生效后,将实现婚姻登记全国通办的情形。切实为当事人进行婚姻登记提供便利服务。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二)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二)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二)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二)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二)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按照条约规定的证明手续办理。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或者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
(二)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按照条约规定的证明手续办理。
在所提交的材料方面,取消了户口簿的要求。契合了上条取消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登记的要求,弱化了户口在婚姻登记中的作用。
此次草案修订中对于结婚登记进行了更多便利化改善,但离婚仍然保留了冷静期,目前婚姻仍倾向于“宽进严出”的态度。
取消了原规定中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规定。原因有二,一是随着医学的发展,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始终处于不稳定的状态,且无法得出确定的结论。同时,对于一方患病的情形,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的规定,一方当事人可通过撤销婚姻的方式来进行救济。
第九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向婚姻登记机关请求撤销其婚姻的,应当出具下列证明材料:
婚姻登记机关经审查认为受胁迫结婚的情况属实且不涉及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应当撤销该婚姻,宣告结婚证作废。
第十二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一方当事人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当事人;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本条有两处变化:一是修改后的草案规定,撤销的机关为法院,二是一方婚前隐瞒重大疾病的,无过错方可行使婚姻撤销权。
第十条 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第十三条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共同到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本条变化较大,修改后的草案有两处变化:一是在该条第一款中明确规定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同时只需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即可,不再限制必须到一方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二是在该条第二款中,亦明确规定需签订书面离婚协议,但需共同到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办理离婚,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机关。不再是内地居民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
该条仅是将“办理”二字变更为“申请”二字,因现行离婚程序分两步,第一步为提出离婚申请,第二步为经过离婚冷静期后,正式办理离婚手续。故配合现行离婚程序,将“办理”二字变更为“申请”二字更为合适。
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申请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二)项规定的证件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或者港澳台居民居住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或者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
该条亦将“办理”二字变更为“申请”二字,同时在申请离婚时,修改后的草案删除了此前需要的证明材料、户口本,明确仅提交居民身份证即可,也无需提交离婚协议书。
修改后的草案还规定了在原条文基础之上,港澳台居民申请离婚时还可提交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华侨、外国人还可提交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
第十六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原申请离婚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婚姻登记机关应当终止离婚登记程序。
该条为新增关于“离婚冷静期”的规定,即在申请离婚之日起30日内,一方反悔,可向原申请的机关撤回离婚申请,婚姻登记机关随即终止离婚办理。
第十七条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男女双方应当持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证件和离婚协议共同到原申请离婚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该条对原条例第13条进行了全面修改,与修改后草案中的第16条一并为现行的离婚办理程序。在16条规定的30日冷静期满后,双方需携带15条规定的证件及离婚协议到原申请机申请离婚证。
第十三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来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第十八条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书面材料进行审核检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第十九条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男女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离婚登记程序自行终止。
本条同为关于离婚冷静期的新增规定,对于双方在30日冷静期满后未去申请发放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申请,离婚程序自行终止。若双方仍坚持离婚,需重新申请离婚登记。
第十四条 离婚的男女双方自愿恢复丈夫妻子的关系的,应当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复婚登记。复婚登记适用本条例结婚登记的规定。
第二十条离婚的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婚姻关系的,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到婚姻登记机关重新进行结婚登记。
该条中将“丈夫妻子的关系”改为“婚姻关系”,用词更为准确。二是将原条文中的复婚登记变更为了重新办理结婚登记,在法律上表达更为准确。原因主要在于:双方离婚意味着结束了双方原有的婚姻关系,在法律上不再具有任何关系,若想恢复婚姻关系,便需重新办理结婚登记,不是简单复婚而已。
第十五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建立婚姻登记档案。婚姻登记档案应当长期保管。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家档案管理部门规定。
第二十一条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建立婚姻登记档案。婚姻登记档案应当长期保管并按规定提供查询利用。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家档案管理部门规定。
修改后草案明确增加了可对婚姻登记档案按规定提供查询利用,今后对于婚姻档案的查询利用便有了相应的法规依据。
第十六条 婚姻登记机关收到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判决书副本后,应当将该判决书副本收入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
第二十二条婚姻登记机关收到人民法院确认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判决书副本后,应当及时备注,并将该判决书副本收入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
该条有两处修改:一是根据《民法典》的变化,对应的将宣告婚姻无效调整为了确认婚姻无效。二是在收到确认婚姻无效或撤销婚姻的判决书之后,应及时进行备注,加强完善了更新婚姻登记情况的程序问题。
第十七条 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
第二十三条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本条例施行前办理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可以持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本条例施行后办理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可以持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
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
修改后的草案对该条补领证件的规定分别进行了规定,在本条例实施前办理婚姻登记的,仍可按旧条例的规定申请补领证件,其中对于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的用词更为准确;在本条例实施后办理婚姻登记的,需根据新条例向任意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证件即可。
第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及其婚姻登记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四条婚姻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是将“婚姻登记员”修改为了“工作人员”,扩大了婚姻登记人员的范围。且对责任人员的表述进行了修改,更将行政处罚改为了处罚,表明若违反该规定,不仅可能受到行政处罚,严重甚至会受到刑事处罚。
二是将第一项中的符合婚姻登记条件修改为符合本条例规定,表述与本条例对应,更为准确。
三是增加了第二项规定,明确禁止泄露或向他人非法提供工作中知悉的个人隐私及信息的,更为侧重保护个人隐私及信息。
四是原第二项变为了第三项,并明确为玩忽职守导致档案毁损、灭失的。解决了在过去因婚姻档案不全、丢失所造成的风险。
第二十五条当事人通过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办理婚姻登记的,民政部门收到公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部门出示的事实认定相关证明、情况说明、司法建议书、检察建议书等证据材料,应当对相关情况做审核,合乎条件的及时撤销相关婚姻登记。
出现前款情形的,当事人应当承担对应法律责任。民政部门视情况列入失信人员名单,由有关部门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该条系新增规定,对于冒名顶替或弄虚作假办理婚姻登记的情况做了规定,在收到相关行政、司法部门的证据材料后,进行审核,合乎条件应即使撤销婚姻登记,并有权将当事人列入失信人员名单,并纳入全国信息共享平台。这一规定将冒名顶替及弄虚作假的行为予以严厉打击,也会促进这一类人员信息的公开,也在全社会能起到更好的预防和保护作用。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或者补领结婚证、离婚证应当交纳工本费。工本费的收费标准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并公布。
以上即为草案大致新规解读,至于该草案是否会被最终采纳生效、采纳多大的部分,且待且观。
一:登录民政部网站(网址:),点击首页上方导航栏“交流互动”,进入“征求意见”栏(或直接点击首页右下方“征求意见”栏),随后点击《民政部关于婚姻登记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提交意见。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邮件标题请注明“《婚姻登记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字样。
三: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南大街6号民政部政策法规司(邮政编码:100721),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婚姻登记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字样。
今年9月下旬,有实施工程单位在武冈市迎春亭街道七里村发现古代墓葬。后经省文物局发掘,出土有墓志盖、志石、瓷器、玉器等文物。11月初,经专家鉴定,确定墓主为珉王朱楩后裔、朱元璋六世孙朱彦澬。
11月30日,武汉大学哲学学院发布讣告:武汉大学哲学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民主同盟成员程炼,因病医治无效,于2024年11月30日3时18分在武汉逝世,享年60岁。
近日,中国福利彩票发行管理中心发布声明:近期发现有单位或个人冒充我中心、我中心所属中福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发表不实言论、开展违反法律法规活动,该行为严重违反了相关法律和法规规定,误导了公众认知、造成了不良社会影响。
女高管与男下属上班约会开房,被开除后辩称:从始至终保持0.46-1.22米“个人距离”
之后,公司以严重违纪为由开除女高管,女高管辩称,自己与男下属一直维持0.46-1.22米的“个人距离”,并不存在亲密关系。
冬季来临,羽绒服、羽绒被等羽绒制品成为市场上的香饽饽,但一部分“假羽绒制品”却在线上、线下市场肆意泛滥。
11月20日凌晨5时许,四川省北川县曲山镇发生一起黑熊入室伤人事件。一头黑熊深夜闯入村民家中将女主人击倒,男主人从熊爪下成功救出老伴,并用斧头将黑熊击杀。11月30日,澎湃新闻从北川县曲山镇政府获悉,受伤村民均无生命危险,目前还在北川县人民医院做进一步治疗。
外交部驻港公署发言人正告个别美国会议员:唱衰抹黑注定徒劳,香港发展不容阻挡针对美国国会众议院个别议员公开致信美财政部长,无端指责诋毁香港国际金融中心声誉,抹黑“一国两制”香港实践,外交部驻港公署发言人表示强烈不满和坚决反对,强调指出:第一,中方一贯坚决反对没有国际法依据、未经联合
来源:新华社报料、维权通道:应用市场下载“晨视频”客户端,搜索“帮忙”一键直达;或微信添加报料客服:xxcbcsp;或拨打热线。如需内容合作,请拨打政企服务专席。
声明:真实人物故事,文末附权威资料来源如今,随着医疗技术的越加发达,很多不孕不育夫妇想要孩子的愿望已能通过试管婴儿实现。虽然做试管要消耗巨大的费用,可花再多钱,那些想有孩子的夫妻也不会退缩半步。
时间如流水,转眼间还有一个月就要迈入2025年!29日,央视总台已经公布2025年春晚主题:“巳巳如意生生不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