了解一些劳动法知识的伙伴可能会诧异,被违法辞退,劳动者可以主张2倍经济补偿,最多可能只会拿到一个月的工资,这11个月的工资补偿又是怎么来的呢?
具体介绍之前,先和大家说个小案例(本文较长,虽然建议我们大家耐心看完,但如果有伙伴觉得前面的案例介绍相对繁琐的,可以直接翻到本文策略建议的第三部分)
前两天有位姓赵的小学同学不知从哪里得知我目前从事法务工作,找到我寻求帮助,说自己新入职的单位没给她通过试用期,甚至最后半个月的工资都没发,理由是公司认为她不能胜任工作,甚至给公司造成了损失,所以不仅要辞退她,还要扣半个月工资赔偿公司损失。
赵同学告诉我,早在入职初就有同事暗示,自己这个岗位换人换的特别频繁,基本都是没过试用期就离职了,后悔自己当时没放在心上。
大部分小伙伴们可能一听就知道,这是遇上了专门利用试用期低成本用工的套路公司!
这类公司利用法律上试用期内只发员工80%工资标准的规定,为降低人力成本,在某些岗位上会频繁招人,但无一例外,所有的劳动者在试用期结束之前,都会被公司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不胜任工作的理由劝退。
而为了顺利达到劝退的目标,公司往往会将劳动者任职期间的某个小错误扩大化,营造出劳动者严重失职、严重侵害公司利益的假象,给劳动者造成巨大的心理上的压力,即而再假惺惺的表态,看在劳动者你本人也不容易的份上,只要自己主动提离职,公司本着“以人为本”的文化理念,也不会太为难你……
这么一套连招下来,大部分劳动者也只能就范,就算有个别懂劳动法常识的,很多也会出于怕麻烦,怕起争执等等,不会和公司直面硬刚。
那么,遇上这类试用期内随意辞退劳动者的不良公司到底要怎么样应对才能有效保护我们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呢?给大家以下三步走的策略建议:
第一:一定要对公司哪些情况下可以辞退劳动者不用支付费用、哪些情况下辞退劳动者需要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有个大概的认知!
一般建议咱们大家系统、具体的学习下这方面的法律条文(《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六条等等),毕竟这是安身立命的规定。如果实在觉得法律条款生涩难懂,那么大家就综合把握两大原则。
只要我劳动者本身工作当中没犯错,那么,公司要辞退我,一般都必须给予补偿或赔偿!
补偿为N或N+1,即:前十二个月平均薪资*工作年限,而试用期法律上最长不超过6个月,因此试用期内辞退,工作年限一般均为0.5。这里的+1则指的是,在符合公司一定要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的情形下,如公司经营困难,需要经济性裁员,都需要提前一个月通知劳动者,不然就要支付劳动者1个月的标准工资;
赔偿为2N,即:前十二月平均薪资*工作年限N*2。公司没有一点合理正当理由就立即辞退劳动者的属于违法辞退,需要支付劳动者赔偿金,而试用期的赔偿金则一般为1个月标准工资。
试用期内,最常见的辞退理由有两种,一是不符合录用条件;二是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这两种情形下,公司都可以直接辞退劳动者,无需支付任何经济补偿或赔偿。
实践中,很多劳动者被公司说一句“你不符合公司录用条件”或者“你严重违反了公司某条制度”,只会心有不甘的默默接受,但却不知,在劳动争议过程中,公司对一些基本的事项都负有举证义务。
咱劳动者绝对不可以被激得急迫之下自剖清白。用尖刀挖出自己的胃来验证自己不是那个偷吃东西的人,除了自己受罪受苦,往往还会被那些始作俑者暗自嘲笑。
要知道,公司在举证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或严重违反制度等方面,一般都需要经民主程序、有制度公示、且适用制度合理、有充分的异议期及异议程序、公司尽到了合理的提示、管控义务等等多方面的程序履行,任何程序瑕疵都可能会引起公司被认定属于违法辞退。而实践中能完美做到这些步骤的公司并不是很多。
劳动者一定要注意留存自己的工作信息,尤其是面对那些不缴纳社保、公积金,劳动合同签订后不给劳动者留存原件等不合规的公司,要注意通过录频、邮件确认、微信确认等多种方式保存自己的工作记录,明确薪酬、岗位、工时等基本信息。
而劳动者面临公司辞退时,应当要求公司出具盖公章、具备公信力文件的辞退通知,绝对不能公司人事口头说一声“你明天不用来了”,就真的离岗不去上班,这样十有八九,公司会在数日后发一份《解除通知》,解除理由是劳动者旷工未上班达到了严重违反公司制度的情形。
很多伙伴们可能都清楚,公司违法辞退劳动者的,劳动者可以向仲裁委去主张2倍的赔偿金。但实际执行中,还有一种执行方式,可以让劳动者拿到更多的费用。
向劳动仲裁委申请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被辞退之日至恢复劳动关系之日的标准工资!
除非公司客观存在破产、组织机构变化等导致劳动者原岗位已经灭失的情况,否则,只要确认公司违法解除的,劳动者便会被支持请求,继续与企业存在劳动关系,而在这种情形下,公司不但需要恢复劳动关系,还会承担劳动者维权期间的工资待遇,对于此项支付标准,目前国家层面尚无生效条文有明确规定。各地对此类期间的工资计算标准则有所差异,比如北京支持按劳动者提供的正常劳动时的劳动报酬予以支付,广东则主张按照劳动者实际在做的工作期间前十二个月的平均薪资标准为月标准做支付。
当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五条也支持按照正常劳动时的劳动报酬予以支付。该司法解释虽尚未生效,但也能够准确的看出实际执行中大部分都是支持北京这样的做法的。
举个例子,如果老张的标准工资为6000元,试用期三个月,每个月4800元,试用期第三个月被公司违法辞退,老张于是发起劳动仲裁,主张继续履行劳动关系,理想状态下,劳动仲裁期间用时60天,一审期间用时6个月,二审用时3个月,最终公司败诉,那么老张可得报酬为6000元*11(期间走法律程序的全部用时)=66000元,此外公司还应当补缴老张的社保和公积金,相关诉讼费用也由公司承担。
可能有的伙伴会说,老张实际劳动时的报酬为4800元,还没有转正呢,为什么最终计算时要以6000元计算?
这是因为,法律上并未有转正的概念,“转正”一词只是公司对劳动者试用期考核评估的说法,但若是公司属于违法辞退,或者根本没办法证明劳动者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那么试用期一结束,自然就要按照全部应发工资发放,即便当时是维权期间。
当然,以上都是建立在劳动者无过错,公司方刻意拖延法律程序,一直走到了二审终审,且仲裁、诉讼都相对顺利的结果上。实践当中,可能还会面临各类突发事件,有些不良公司甚至还会因此注销跑路,恶意避债。而就劳动者本身而言,在公司方一切安好的情况下,劳动者最终可以拿到一大笔钱,但一到两年的时间没固定收入也是一项艰难的考验,因此拖得时间越久很多时候对劳动者不是特别有利,需要考虑多种因素,咨询专业意见。
虽然当前劳动法普及已逐步深入人心,但还是有些传统的公司,传统的老板,打着发扬光大企业文化的幌子,在劳动法的红线外左摇右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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