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个说法,说“人的一辈子会跟三种信息在战斗,第一种叫‘确定的信息’;第二种叫‘模糊的信息’;第三种是‘未知的信息’。”那么大家想一想,作为我们公民的个体,人这一辈子最大的矛盾就是我们的主观认知跟无穷的时间和空间之间的矛盾。回到经济领域,为促进经济领域的交易的活跃度,中间人在链接甲方和乙方的经济活动当中,就起到了在经济交易活跃度里一个不可或缺的作用,有些时候还成了一个独立的产业。
我的老家是咱们“中国建筑之乡”广东省茂名电白,各位明白,在建设工程中大多数都存在着总包,也存在着分包,然后再分包这样的一个业界的常态。今天的线月份办的一个案件相关,我先用倒叙的方法介绍,我们的角度来看广东地区的一个市公安局的一个拘留通知书,时间是在2024年的4月3日,涉嫌的罪名就是合同诈骗罪。我接受委托的时候,因为我是了解我们这个嫌疑人的,他在一个商会里边经常做的就是中间人,帮助别人,成就别人。通过会见,我初步感受他构成犯罪的要件是不太清晰的,咱们进行了法律关系图的梳理了之后,最终在4月23日拿到了释放证明书。
在法律关系图中,我们得知最上面的是一家央企,某建总,这个央企把它承接的工程分给了广州的某个公司,广州的此公司又把这个工程分包给了福建的一个公司,而福建的这个公司下面有若干个班组,其中有一个班组老总姓舒,我的当事人跟舒是好朋友,生意上的合作伙伴。舒完全承接不了这个工程量,我的当事人就给他引荐了徐某来承接他的工程。最后徐发现这个工程已经开工了,但是他的居间费已经支付了,就认为我的当事人是合同诈骗。就引出了今天和大家交流的话题。
居间人合同诈骗这个罪的由来,就是今天刑法第224条上对合同诈骗罪是这么讲的,合同诈骗罪列了以下的几种行为:第一是虚构的单位或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第二是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第三是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第四是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作为辩护人,我们在涉及到合同诈骗罪的时候,首先浮现在脑海里的第一个概念,就是合同诈骗的诈骗跟民事行为上的欺诈,他们的关系以及他们的关联是什么。我们说关于民事欺诈行为跟合同诈骗罪里边的认识错误,它的一个重要的核心点,就是程度的不同。
我们来看一宗这样的现实的案件,在某个合同诈骗罪的案件当中,被告人伪造了一个企业,他用彩钢部的名义跟他人签署了合同,而彩钢部在这家建筑公司当中是没有的,但是这家建筑公司是存在的。这样一个时间段,他有没有虚构?他是形成了部分虚构了。那部分虚构了的情况下,合同的落款加盖的是此公司的公章,也是经过法人同意的。那这个时候,这种行为是民事上的欺诈还是刑事上的虚构?最终在这个案件当中,法院不认定为合同诈骗罪,仅仅认为他通过虚构一个彩钢布的名义,这个是属于民事上的欺诈行为,不构成合同上的诈骗的行为。
在合同诈骗罪当中,第二个核心点,就是非法占有的目的。这是诈骗罪一个重要的构成要素。如果我们要给合同诈骗罪出罪,在非法占有这个情节的认定当中,我们通过三个维度来对非法占有来进行出罪,那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平等保护非公有制经济,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第9条规定,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产生的争议,如无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行为人有非法占有的故意,不得以合同诈骗罪论处。因此我们大家可以发现,非法占有目的是合同诈骗罪与非罪判别的最重要的一个标准。在这样的一个标准当中,首先就是事实证据的这部分的认定,那就是在居间人的犯罪当中,有甲方有乙方有居间一方,那么居间人是否有共谋的故意。如果有共谋的故意,那有可能就构成了合同诈骗罪的共犯;如果没有共谋的故意,他获得了利益,仅仅是居间部分的利益,那我们就把它定位成普通的民事纠纷。这是作为律师在碰到合同诈骗罪的时候的第一个策略。
第二个策略,我们从构成要件出发,就是主张居间人的行为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标准。这个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标准,其中最重要的一点,就是要论述他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我们要看其中一个细节,那就是他有没有履行能力。如果具有履行能力,经常在认定非法占有目的当中,只要我们也可以证明嫌疑人在这个案件当中具有履行能力,并且也做出了履行的行为,那么非法占有的这种目的就能够破解。
第三个策略,就是这种合同诈骗罪的数额,入罪的数额其实是不大的,但是获得被害人的谅解是我们在居间人的合同诈骗罪当中的一个操作方式。刚才我和大家伙儿一起来分享的这个案例当中,他涉及的案件的金额是20万元,在20万元的背后,涉及到了其他的若干个居间合同,所以我们所说的第三个策略就是他涉案金额的一个及时退还的问题。
我们团队在最近的几起合同诈骗罪的案件当中通过以上的三种操作,取得了较好的辩护效果,获得了当事人的认可。最后,我们探讨一下律师法关于律师的“三个维护”职责,第一个维护是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第二个维护是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第三个维护是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们通过律师法对律师职责的认定,再经过检察官法的第五条以及法官法的第三条,构建了律师的职责、警察的职责、检察官的职责以及法官的职责,找寻到一个共同点。在另外一个案件当中,我们用了检察官法的第五条,“既要追诉犯罪,也要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我们来跟检察官沟通,取得了良好的辩护效果。
这是我今天和大家汇报的内容,关于居间人合同诈骗罪,我们所经历过的一点小小的体会,感谢大家。
本文摘录自作者在“第四期瀛和刑辩论坛:诈骗类犯罪辩护高端论坛”上的主题演讲,有删改。仅供学术交流使用,不代表本所及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转载,需经作者授权同意,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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