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请您带齐申请材料,到不动产属地国土中心所(不动产登记分中心)申报,登记工作人员进行预审。若您未备齐登记申请材料或者不符合登记要求,登记人员会一次性告知您所需要的材料清单,确保您的申请材料一次齐。
3.你可以再一次进行选择领取不动产证的方式,自行领取的须持身份证、业务受理通知书到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或不动产属地国土中心所(不动产登记分中心)领取;需邮寄证书的,请您保持通讯畅通,快递人员会送证上门。
1.请您带齐申请材料,到不动产属地国土中心所(不动产登记分中心)申报,登记工作人员进行预审。若您未备齐登记申请材料或者不符合登记要求,登记人员会一次性告知您所需要的材料清单,确保您的申请材料一次齐。
3.你可以再一次进行选择领取不动产证的方式,自行领取的须持身份证、业务受理通知书到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或不动产属地国土中心所(不动产登记分中心)领取;需邮寄证书的,请您保持通讯畅通,快递人员会送证上门。
4. 集体土地所有权转移的材料,除应提交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材料外,还应提交
1.请您带齐申请材料,到不动产属地国土中心所(不动产登记分中心)申报,登记工作人员进行预审。若您未备齐登记申请材料或者不符合登记要求,登记人员会一次性告知您所需要的材料清单,确保您的申请材料一次齐。
3.你可以再一次进行选择领取不动产证的方式,自行领取的须持身份证、业务受理通知书到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或不动产属地国土中心所(不动产登记分中心)领取;需邮寄证书的,请您保持通讯畅通,快递人员会送证上门。
请您带齐申请材料,到不动产属地国土中心所(不动产登记分中心)申报,登记工作人员进行预审。若您未备齐登记申请材料或者不符合登记要求,登记人员会一次性告知您所需要的材料清单,确保您的申请材料一次齐。
4. 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原件);
5. 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平面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原件);
1.请您带齐申请材料,到不动产属地国土中心所(不动产登记分中心)申报,登记工作人员进行预审。若您未备齐登记申请材料或者不符合登记要求,登记人员会一次性告知您所需要的材料清单,确保您的申请材料一次齐。
3.你可以再一次进行选择领取不动产证的方式,自行领取的须持身份证、业务受理通知书到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或不动产属地国土中心所(不动产登记分中心)领取;需邮寄证书的,请您保持通讯畅通,快递人员会送证上门。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明显的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原件);
(2)宅基地或房屋面积、界址范围变更的,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及变更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原件)。
1.请您带齐申请材料,到不动产属地国土中心所(不动产登记分中心)申报,登记工作人员进行预审。若您未备齐登记申请材料或者不符合登记要求,登记人员会一次性告知您所需要的材料清单,确保您的申请材料一次齐。
3.你可以再一次进行选择领取不动产证的方式,自行领取的须持身份证、业务受理通知书到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或不动产属地国土中心所(不动产登记分中心)领取;需邮寄证书的,请您保持通讯畅通,快递人员会送证上门。
(3)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互换房屋的,提交互换协议书。同时,还应提交互换双方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材料(原件);
(4)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原件);
1.请您带齐申请材料,到不动产属地国土中心所(不动产登记分中心)申报,登记工作人员进行预审。若您未备齐登记申请材料或者不符合登记要求,登记人员会一次性告知您所需要的材料清单,确保您的申请材料一次齐。
3.你可以再一次进行选择领取不动产证的方式,自行领取的须持身份证、业务受理通知书到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或不动产属地国土中心所(不动产登记分中心)领取;需邮寄证书的,请您保持通讯畅通,快递人员会送证上门。
(2)权利人放弃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提交权利人放弃权利的书面文件。被放弃的宅基地、房屋设有地役权的,需提交地役权人同意注销的书面材料(原件);
(3)依法没收、征收、收回宅基地使用权或房屋所有权的,提交人民政府做出的生效决定书(原件);
(4)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利消灭的,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原件)。
请您带齐申请材料,到不动产属地国土中心所(不动产登记分中心)申报,登记工作人员进行预审。若您未备齐登记申请材料或者不符合登记要求,登记人员会一次性告知您所需要的材料清单,确保您的申请材料一次齐。
4. 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原件);
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5. 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平面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原件);
1.请您带齐申请材料,到不动产属地国土中心所(不动产登记分中心)申报,登记工作人员进行预审。若您未备齐登记申请材料或者不符合登记要求,登记人员会一次性告知您所需要的材料清单,确保您的申请材料一次齐。
3.你可以再一次进行选择领取不动产证的方式,自行领取的须持身份证、业务受理通知书到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或不动产属地国土中心所(不动产登记分中心)领取;需邮寄证书的,请您保持通讯畅通,快递人员会送证上门。
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变更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4.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变更的材料,包括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明显的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原件);
(2)土地或建筑物、构筑物面积、界址范围变更的,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及变更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平面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原件);
(3)土地或建筑物、构筑物用途变更的,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原件);
(4)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建筑物、构筑物的,提交有批准权限部门同意分割或者合并的批准文件及分割或者合并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平面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原件);
1.请您带齐申请材料,到不动产属地国土中心所(不动产登记分中心)申报,登记工作人员进行预审。若您未备齐登记申请材料或者不符合登记要求,登记人员会一次性告知您所需要的材料清单,确保您的申请材料一次齐。
3.你可以再一次进行选择领取不动产证的方式,自行领取的须持身份证、业务受理通知书到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或不动产属地国土中心所(不动产登记分中心)领取;需邮寄证书的,请您保持通讯畅通,快递人员会送证上门。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转移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4.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转移的材料,包括
(2)因公司合并、分立、兼并、破产等情形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公司合并、分立、兼并、破产的材料、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权属转移材料、有权部门的批准文件(原件)。
(3)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属转移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原件)。
6. 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材料(原件);
1.请您带齐申请材料,到不动产属地国土中心所(不动产登记分中心)申报,登记工作人员进行预审。若您未备齐登记申请材料或者不符合登记要求,登记人员会一次性告知您所需要的材料清单,确保您的申请材料一次齐。
3.你可以再一次进行选择领取不动产证的方式,自行领取的须持身份证、业务受理通知书到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或不动产属地国土中心所(不动产登记分中心)领取;需邮寄证书的,请您保持通讯畅通,快递人员会送证上门。
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注销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4.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消灭的材料,包括
(2)权利人放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的,提交权利人放弃权利的书面文件。设有抵押权、地役权或被查封的,需提交抵押权人、地役权人或查封机关同意注销的书面材料(原件);
(3)依法没收、征收、收回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的,提交人民政府的生效决定书(原件);
(4)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消灭的,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等材料(原件)。
请您带齐申请材料,到不动产属地国土中心所(不动产登记分中心)申报,登记工作人员进行预审。若您未备齐登记申请材料或者不符合登记要求,登记人员会一次性告知您所需要的材料清单,确保您的申请材料一次齐。
7.建筑物区分所有的,确认建筑区划内属于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材料(原件);
1.请您带齐申请材料到不动产登记窗口申请办理,城市规划区内的到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登记窗口申请受理;城市规划区外的到属地国土中心所(登记分中心)登记窗口申请受理;若您申请登记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登记要求,窗口人员会一次性告知您所需要的材料,确保您的申请材料一次齐;
3.请您凭交费单到收费窗口缴费后将交费单交回受理窗口并领取业务受理通知书;
4.您可以再一次进行选择领取证书的方式,自行领取证书的须持身份证、受理通知书到发证窗口领取;需邮寄的,请您到发证窗口办理邮寄手续并保持联系方式畅通,快递人员会送证上门。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明显的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
(2)房屋面积、界址范围发生明显的变化的,除应提交变更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外,还需提交①属部分土地收回引起房屋面积、界址变更的,提交人民政府收回决定书;②改建、扩建引起房屋面积、界址变更的,提交规划验收文件和房屋竣工验收文件;③因自然灾害导致部分房屋灭失的,提交部分房屋灭失的材料;④其他面积、界址变更情形的,提交有权机关出具的批准文件。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和土地价款缴纳凭证;
(3)用途发生明显的变化的,提交城市规划部门出示的批准文件、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签订的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土地价款和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利期限发生明显的变化的,提交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示的批准文件和出让合同补充协议。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土地价款缴纳凭证;
(5)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不动产的,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提交有关部门同意分割或合并的批准文件;
1.请您带齐申请材料到不动产登记窗口申请办理,城市规划区内的到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登记窗口申请受理;城市规划区外的到属地国土中心所(登记分中心)登记窗口申请受理;若您申请登记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登记要求,窗口人员会一次性告知您所需要的材料,确保您的申请材料一次齐;
3.请您凭交费单到收费窗口缴费后将交费单交回受理窗口并领取业务受理通知书;
4.您可以再一次进行选择领取证书的方式,自行领取证书的须持身份证、受理通知书到发证窗口领取;需邮寄的,请您到发证窗口办理邮寄手续并保持联系方式畅通,快递人员会送证上门。
(1)买卖的,提交买卖合同;互换的,提交互换协议;赠与的,提交赠与合同;
(4)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的材料以及不动产权属转移的材料;
(5)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提交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协议;共有份额变化的,提交份额转移协议;
(6)不动产分割、合并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分割或合并协议书,或者记载有关分割或合并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实体分割或合并的,还应提交有权部门同意实体分割或合并的批准文件及分割或合并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 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7)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权属发生明显的变化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材料;
6.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的,还应当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7,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缴纳税费的,应当提交土地出让价款缴纳凭证、税费缴纳凭证;
1.请您带齐申请材料到不动产登记窗口申请办理,城市规划区内的到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登记窗口申请受理;城市规划区外的到属地国土中心所(登记分中心)登记窗口申请受理;若您申请登记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登记要求,窗口人员会一次性告知您所需要的材料,确保您的申请材料一次齐;
3.请您凭交费单到收费窗口缴费后将交费单交回受理窗口并领取业务受理通知书;
4.您可以再一次进行选择领取证书的方式,自行领取证书的须持身份证、受理通知书到发证窗口领取;需邮寄的,请您到发证窗口办理邮寄手续并保持联系方式畅通,快递人员会送证上门。
(2)权利人放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提交权利人放弃权利的书面文件。设有抵押权、地役权或已经办理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的,需提交抵押权人、地役权人、预告登记权利人、查封机关同意注销的书面材料;
(4)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导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消灭的,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
1.请您带齐申请材料到不动产登记窗口申请办理,城市规划区内的到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登记窗口申请受理;城市规划区外的到属地国土中心所(登记分中心)登记窗口申请受理;若您申请登记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登记要求,窗口人员会一次性告知您所需要的材料,确保您的申请材料一次齐;
(1)以出让方式获得的,应当提交出让合同和缴清土地出让价款凭证等相关材料;
(2)以划拨方式获得的,应当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批准用地文件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等相关材料;
(3)以租赁方式获得的,应当提交土地租赁合同和土地租金缴纳凭证等相关材料;
(4)以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式获得的,应当提交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批准文件和其他相关材料;
(5)以授权经营方式获得的,应当提交土地资产授权经营批准文件和其他相关材料。
1.请您带齐申请材料到不动产登记窗口申请办理,城市规划区内的到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登记窗口申请受理;城市规划区外的到属地国土中心所(登记分中心)登记窗口申请受理;若您申请登记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登记要求,窗口人员会一次性告知您所需要的材料,确保您的申请材料一次齐;
3.请您凭交费单到收费窗口缴费后将交费单交回受理窗口并领取业务受理通知书;
4.您可以再一次进行选择领取证书的方式,自行领取证书的须持身份证、受理通知书到发证窗口领取;需邮寄的,请您到发证窗口办理邮寄手续并保持联系方式畅通,快递人员会送证上门。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明显的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
(2)土地面积、界址范围变更的,除应提交变更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外,还应提交①以出让方式获得的,提交出让补充合同;②因自然灾害导致部分土地灭失的,提交证实土地灭失的材料;
(3)土地用途变更的,提交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示的批准文件和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缴清土地出让价款的凭证;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利期限发生明显的变化的,提交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示的批准文件、出让合同补充协议。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缴清土地出让价款的凭证;
(5)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国有建设用地的,提交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分割或合并的批准文件及变更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6)共有人共有性质变更的,提交共有性质变更合同书或生效法律文书。夫妻共有财产共有性质变更的,还应提交婚姻关系证明;
1.请您带齐申请材料到不动产登记窗口申请办理,城市规划区内的到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登记窗口申请受理;城市规划区外的到属地国土中心所(登记分中心)登记窗口申请受理;若您申请登记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登记要求,窗口人员会一次性告知您所需要的材料,确保您的申请材料一次齐;
3.请您凭交费单到收费窗口缴费后将交费单交回受理窗口并领取业务受理通知书;
4.您可以再一次进行选择领取证书的方式,自行领取证书的须持身份证、受理通知书到发证窗口领取;需邮寄的,请您到发证窗口办理邮寄手续并保持联系方式畅通,快递人员会送证上门。
(1)买卖的,提交买卖合同;互换的,提交互换合同;赠与的,提交赠与合同;
(4)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的材料以及不动产权属转移的材料;
(5)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提交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协议;共有份额变化的,提交份额转移协议;
(6)分割、合并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分割或合并协议书,或者记载有关分割或合并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实体分割或合并的,还应提交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实体分割或合并的批准文件及分割或合并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7)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权属发生明显的变化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材料。
5.申请划拨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6.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缴纳税费的,应当提交缴清土地出让价款凭证、税费缴纳凭证;
1.请您带齐申请材料到不动产登记窗口申请办理,城市规划区内的到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登记窗口申请受理;城市规划区外的到属地国土中心所(登记分中心)登记窗口申请受理;若您申请登记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登记要求,窗口人员会一次性告知您所需要的材料,确保您的申请材料一次齐;
3.请您凭交费单到收费窗口缴费后将交费单交回受理窗口并领取业务受理通知书;
4.您可以再一次进行选择领取证书的方式,自行领取证书的须持身份证、受理通知书到发证窗口领取;需邮寄的,请您到发证窗口办理邮寄手续并保持联系方式畅通,快递人员会送证上门。
(2)权利人放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提交权利人放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书面文件。被放弃的国有建设用地上设有抵押权、地役权或已经办理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的,需提交抵押权人、地役权人、预告登记权利人或查封机关同意注销的书面文件;
(4)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利消灭的,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
1.请您带齐申请材料到不动产登记窗口申请办理,城市规划区内的到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登记窗口申请受理;城市规划区外的到属地国土中心所(登记分中心)登记窗口申请受理;若您申请登记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登记要求,窗口人员会一次性告知您所需要的材料,确保您的申请材料一次齐;
(1)预购商品房的,提交已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依法应当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或土地管理部门备案,作为登记的申请材料。
(2)以预购商品房等不动产设定抵押权的,提交不动产登记证明以及不动产抵押合同、主债权合同;
5.预售人与预购人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对预告登记附有条件和期限的,预购人应当提交相应材料。
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中包括预告登记的约定或对预告登记附有条件和期限的约定,可以不单独提交相应材料。
1.请您带齐申请材料到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登记窗口申请办理,若您申请登记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登记要求,窗口人员会一次性告知您所需要的材料,确保您的申请材料一次齐;
3.请您凭交费单到收费窗口缴费后将交费单交回受理窗口并领取业务受理通知书;
4.您可以再一次进行选择领取证明的方式,自行领取证明的须持身份证、受理通知书到发证窗口领取;需邮寄的,请您到发证窗口办理邮寄手续并保持联系方式畅通快递人员会送证上门。
1.请您带齐申请材料到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登记窗口申请办理,若您申请登记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登记要求,窗口人员会一次性告知您所需要的材料,确保您的申请材料一次齐;
3.请您凭交费单到收费窗口缴费后将交费单交回受理窗口并领取业务受理通知书;
4.您可以再一次进行选择领取证明的方式,自行领取证明的须持身份证、受理通知书到发证窗口领取;需邮寄的,请您到发证窗口办理邮寄手续并保持联系方式畅通快递人员会送证上门。
1.请您带齐申请材料到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登记窗口申请办理,若您申请登记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登记要求,窗口人员会一次性告知您所需要的材料,确保您的申请材料一次齐;
3.请您凭交费单到收费窗口缴费后将交费单交回受理窗口并领取业务受理通知书;
4.您可以再一次进行选择领取证明的方式,自行领取证明的须持身份证、受理通知书到发证窗口领取;需邮寄的,请您到发证窗口办理邮寄手续并保持联系方式畅通快递人员会送证上门。
1.请您带齐申请材料到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登记窗口申请办理,若您申请登记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登记要求,窗口人员会一次性告知您所需要的材料,确保您的申请材料一次齐;
3.证实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事项错误的材料,但不动产登记机构书面通知相关权利人申请更正登记的除外;
4.申请人为不动产权利人的,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申请人为利害关系人的,证实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不动产权利存在利害关系的材料;
1.请您带齐申请材料到不动产登记窗口申请办理,城市规划区内的到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登记窗口申请受理;城市规划区外的到属地国土中心所(登记分中心)登记窗口申请受理;若您申请登记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登记要求,窗口人员会一次性告知您所需要的材料,确保您的申请材料一次齐;
3.您可以再一次进行选择领取证书的方式,自行领取证书的须持身份证、受理通知书到发证窗口领取;需邮寄的,请您到发证窗口办理邮寄手续并保持联系方式畅通快递人员会送证上门。
1.请您带齐申请材料到不动产登记窗口申请办理,城市规划区内的到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登记窗口申请受理;城市规划区外的到属地国土中心所(登记分中心)登记窗口申请受理;若您申请登记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登记要求,窗口人员会一次性告知您所需要的材料,确保您的申请材料一次齐;
3.您可以再一次进行选择领取证书的方式,自行领取证书的须持身份证、受理通知书到发证窗口领取;需邮寄的,请您到发证窗口办理邮寄手续并保持联系方式畅通快递人员会送证上门。
1.请您带齐申请材料到不动产登记窗口申请办理,城市规划区内的到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登记窗口申请受理;城市规划区外的到属地国土中心所(登记分中心)登记窗口申请受理;若您申请登记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登记要求,窗口人员会一次性告知您所需要的材料,确保您的申请材料一次齐;
3.异议登记申请人申请注销登记的,提交不动产登记证明;或者异议登记申请人的起诉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者予以驳回诉讼请求的材料(原件);
1.请您带齐申请材料到不动产登记窗口申请办理,城市规划区内的到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登记窗口申请受理;城市规划区外的到属地国土中心所(登记分中心)登记窗口申请受理;若您申请登记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登记要求,窗口人员会一次性告知您所需要的材料,确保您的申请材料一次齐;
1.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等国家有权机关送达人的工作证和执行公务的证明文件。委托其他法院送达的,应当提交委托送达函;
2.人民法院查封的,应提交查封或者预查封的协助执行通知书;人民检察院查封的,应提交查封函;公安等国家有权机关查封的,应提交协助查封的有关文件。
1.请您带齐申请材料到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登记窗口申请办理,若您申请登记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登记要求,窗口人员会一次性告知您所需要的材料,确保您的申请材料一次齐;
1.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等国家有权机关送达人的工作证和执行公务的证明文件。委托其他法院送达的,应提交委托送达函(原件);
2.人民法院解除查封的,提交解除查封或解除预查封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公安机关等人民政府有权机关解除查封的,提交协助解除查封通知书;人民检察院解除查封的,提交解除查封函(原件)。
1.请您带齐申请材料到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登记窗口申请办理,若您申请登记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登记要求,窗口人员会一次性告知您所需要的材料,确保您的申请材料一次齐;
3.授权委托书(原件)、受委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委托别人代理人的提供);
5.主债权合同(原件)最高额抵押的,应当提交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债权的合同或者其他登记原因文件等必要材料;(已办理抵押权预告登记的不提供);
6.抵押合同(原件)主债权合同中包含抵押条款的,可以不提交单独的抵押合同书。最高额抵押的,应当提交最高额抵押合同;(已办理抵押权预告登记的不提供);
(1)同意将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的,应当提交已存在债权的合同以及当事人同意将该债权纳入最高额抵押权担保范围的书面材料(原件);
(2)在建建筑物抵押的,应当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
1.请您带齐相关申请资料到抵押登记窗口申请办理,若您未备齐材料或者申请材料不符合登记要求,窗口人员会一次性向您告知登记事项所需全部材料清单,确保您的申请材料一次齐;
3.请您凭交费单到收费窗口缴费,缴费后将交费单交回受理窗口并领取业务受理通知书;
4.您可以再一次进行选择领取不动产登记证明的方式,自行领取证明的须持身份证、受理通知书到发证窗口领取不动产登记证明,需邮寄证明的,请您保持联系方式号码畅通,快递人员会送证上门。
3.授权委托书(原件)、受委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委托他人代理人的提供);
(1)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姓名、名称变更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
(2)担保范围、抵押权顺位、被担保债权种类或者数额、债务履行期限、最高债权额、债权确定期间等发生变更的,提交抵押人与抵押权人约定相关变更内容的协议;
6.因抵押权顺位、被担保债权数额、最高债权额、担保范围、债务履行期限发生变更等,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的,还应当提交其他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文件和身份证明文件(原件);
1.请您带齐相关申请资料到抵押登记窗口申请办理,若您未备齐材料或者申请材料不符合登记要求,窗口人员会一次性向您告知登记事项所需全部材料清单,确保您的申请材料一次齐;
3.请您凭交费单到收费窗口缴费,缴费后将交费单交回受理窗口并领取业务受理通知书;
4.您可以选择领取不动产登记证明的方式,自行领取证明的须持身份证、受理通知书到发证窗口领取不动产登记证明,需邮寄证明的,请您保持联系手机号畅通,快递人员会送证上门。
3.授权委托书(原件)、受委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委托别人代理人的提供);
(2)申请最高额抵押权转移登记的,还应当提交部分债权转移的材料、当事人约定最高额抵押权随同部分债权的转让而转移的材料;
1.请您带齐相关申请资料到抵押登记窗口申请办理,若您未备齐材料或者申请材料不符合登记要求,窗口人员会一次性向您告知登记事项所需全部材料清单,确保您的申请材料一次齐;
3.请您凭交费单到收费窗口缴费,缴费后将交费单交回受理窗口并领取业务受理通知书;
4.您可以再一次进行选择领取不动产登记证明的方式,自行领取证明的须持身份证、受理通知书到发证窗口领取不动产登记证明,需邮寄证明的,请您保持联系方式号码畅通,快递人员会送证上门。
3.授权委托书(原件)、受委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委托别人代理人的提供);
5.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共同申请注销登记的,提交不动产登记证明(原件);抵押权人单方申请注销登记的,提交不动产登记证明(原件);抵押人等当事人单方申请注销登记的,提交证实抵押权已消灭的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原件);
1.请您带齐相关申请资料到抵押登记窗口申请办理,若您未备齐材料或者申请材料不符合登记要求,窗口人员会一次性向您告知登记事项所需全部材料清单,确保您的申请材料一次齐;
2.窗口受理人员受理完成后,请您持登记后的材料到档案室领取不动产权证书。
3.授权委托书(原件)、受委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委托别人代理的提供);
6.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监察机关以及其他执行公务需要的国家机关查询的,提供本单位出具的协助查询材料(原件)和工作人员工作证(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和执行公务的证明文件(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
2.窗口工作人员会对您的申请材料来审核,并严格按照《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出具查询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