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短视频版权如何保护?

发布时间: 2024-08-02 21:32:55 | 作者: 情感咨询|

  根据《中国网络版权产业十年发展回顾》研究报告显示,十年间,中国网络版权产业的内容消费模式从“静态图文模式”向“动态视频化模式”演进。结合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第50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截至2022年6月,我国网民规模为10.51亿,互联网普及率达74.4%,我国短视频的用户规模增长最明显,达9.62亿,较2021年12月增长2805万,占网民整体的91.5%。显而易见,短视频已成为人类参与社会生活、认知世界的重要方式。

  随着短视频数量的日渐增长,随之而来的侵权现象也在不断发生。在国家版权局、工业与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联合组织并且开展打击网络侵权盗版“剑网2022”专项行动中,其中一项系河南某文化传媒公司网络传播短视频案,精确指出短视频侵权盗版成本低、危害大,并且频发多发,强化其版权治理是“剑网2022”专项行动的重点领域。因此,如何有效规制短视频侵权盗版行为系当下维护网络版权任务的重中之重。

  在2023年3月15日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到来之际,环球网财经中心记者邀请到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的应飞彪律师,主要从短视频的两种类别以及网络站点平台责任来讨论网络短视频的版权保护问题。

  在分析如何维护短视频版权之前,我们第一步需要明确的是短视频的法律属性,即是否构成著作权法上的作品。从短视频的生产来源来看,短视频可分为两大类:第一类是短视频完全系创作者自己独立构思、独立拍摄制作而成的视频,以下简称为“原始短视频”。第二类是短视频系创作者在他人已制作而成的视频(包括影视剧等)基础上进行剪辑、加工形成的视频。12426版权检测中心发布的《2021年中国短视频版权保护白皮书》列举了二次创作短视频包括预告片类、影评类、盘点类、片段类、解说类和混剪类共六类,而司法界和学术界对二次创作短视频并未统一命名,以下将二次创作短视频简称为“二次短视频”。对于这两类短视频,在实践中的保护思路存在不同。

  因原始短视频系创作者单方独立制作完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以一定形式表现”在原始短视频上可理解为包括声音等外在表达。

  而原始短视频如构成著作权法上的作品,关键需判断其是不是满足作品独创性的标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文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侵害著作权案件审理指南》针对独创性的认定作出了明确解释“认定独创性,应当考虑如下因素:第一,是否由作者独立创作完成;第二,对表达的安排是否体现了作者的选择、判断。认定表达是不是具备独创性与其价值无关。”

  短视频,顾名思义,视频的时长较短,但是,能否以时长作为判断短视频有没有独创性的判断标准。根据北京互联网法院短视频侵权第一案(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诉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等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的裁判要旨“视频的长短与创作性的判定没有必然联系。短视频带给观众的精神享受亦是其具有创作性的具体体现。”

  近年来,网红直播带货短视频受到慢慢的变多消费者的追捧,有不少用户在平台上通过其个人账号直接转发网红直播带货的短视频。有必要注意一下的是,北京互联网法院在涉短视频著作权十件典型案例之一杨某诉覃某等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中精确指出,杨某作为带货主播,其原创的视频虽为带货短视频,但围绕主题进行了脚本设计和一定的场景选取、运镜和剪辑,并非固定拍摄角度、缺乏运镜剪辑的简单播报式带货,在此过程中对表达内容的编排、选取体现了视频制作者的个性化表达,故该带货短视频具有独创性。覃某未经权利人许可发布涉案短视频的行为,侵犯了杨某对涉案短视频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由此可见,跟着社会经济的持续不断的发展,原始短视频的独创性标准并非一成不变的标准,不一样的原始短视频层出不穷,用户要对短视频的独创性作出判断,盲目转发他人的原始短视频可能构成侵权。

  与原始短视频相比较,二次短视频如能构成著作权法上的作品,不仅须满足独立创作和独创性的要求,还应当与他人在先视频存在很明显差异的表达。因二次短视频系在他人制作而成的视频上加工而成,二次短视频能轻松的获得法律保护的前提是需要经过在先视频权利人的授权。但在实际中,大多数的二次短视频系个人制作,极少数个人能轻松的获得在先视频权利人的授权。因此,二次短视频如对在先视频的使用系合理使用方能实现长期合法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以列举加兜底条款的形式规定了十三种合理使用的情形。除了前述规定,司法实践中,对于合理使用的常用判断步骤是“三步检验法”,即先判断该行为是否构成著作权法上意义的侵权,再判断该行为是否与正常使用行为相冲突,最后判断该行为是否不合理地损害在先视频权利人的正当利益。

  在优酷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诉深圳市蜀黍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案号:(2020)京73民终187号)中,法官认为,涉案图片集过滤了涉案剧集的音效内容,截取了涉案剧集中的382幅画面,其截取的画面为原涉案剧集中具有独创性表达的部分内容,落入涉案剧集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控制范围。从使用手段来说,涉案图片集几乎全部为原有剧集已有的表达。从使用目的来说,提供涉案图片集的目的并非介绍或评论,而是迎合用户在极短的时间内获悉剧情、主要画面内容的需求,公众可通过浏览上述图片集快捷地获悉涉案剧集的关键画面、主要情节,提供图片集的行为对涉案剧集起到了实质性替代作用,影响了作品的正常使用,不具备符合权利人利益需求的宣传效果,损害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不属于合理使用。

  因此,二次短视频使用在先视频是否构成侵权的认定应考虑使用的性质和目的、受版权保护在先作品的性质、使用的比例以及具体使用行为对在先作品价值的影响等因素。

  不论原始短视频还是二次短视频均系制作者利用互联网节点发布分享,均需以网络站点平台为依托进行传播。对于普通大众而言,仅仅通过观看网络站点平台上的短视频并不能直接判断短视频的权利主体,也无法对其使用是否系合理使用作出判断。

  在此情形下,为减少网络短视频的涉诉案件发生,建议网络站点平台尽到如下责任:第一,平台的运营方应当严格遵守《网络短视频平台管理规范》,对在本平台注册账户上传视频的主体,应当实行实名认证管理制度。第二,对于原始短视频,平台增设独创性的多级审核机制,对原始短视频的独创性先行判断是不是达到最低标准。第三,在制作者上传原始短视频时,以特别醒目的提示方式就该原始短视频的权利归属明确作出约定,可在原始短视频的播放页面明确注明。第四,建立完善的举报奖惩机制,引导平台用户对权利存疑的短视频进行举报,如果经查明,被举报的短视频确系侵犯他人权利的,应当第一时间下架,并对举报者奖励,对侵权短视频上传者限制后续的上传权限。第五,平台应加强履行注意义务并及时采取相关措施,根据重庆广电英度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案号(2020)渝0192民初7216号)裁判要旨,网络视频平台的注意义务应该依据其经营模式、用户、上传作品的类别、审查的成本等予以调整区分为一般的注意义务、或更高的注意义务,甚至事前审查义务,其采取的必要措施与注意义务应匹配。

  网络短视频的用户可能是平台的消费者,也可能同时是短视频的权利人,无论身份怎么样转化,对于短视频版权的维权应先就其是否为原始短视频还是二次短视频进行区分,再对独创性和合理使用做多元化的分析。对于传播短视频的平台,在遵守相关法律和法规的基础上,成为连接作品权利人与用户的桥梁,兼顾并平衡权利人、平台、用户三方的合法利益,为网络短视频的稳健发展提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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