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妥善审理合同纠纷案件,保护合法交易 及时审理与民间投资相关的买卖、借款、建筑、加工承揽等合同纠纷案件,正 处理合同纠纷案件的法律依据,主要有《民法总则>(2017年3月15日公布)、《民法通则)(2009年8月27日修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法(办)发〔1988)6号),1988年4月2日]、《合同法)(1999年3月15日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合同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等。简要介绍4个主要司法解释和文件: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9]19号),于1999年12月19日发布,自1999年12月29日起施行。该司法解释包括7个部分,总计30条,包括:法律适合使用的范围、诉讼时效、合同效力、代位权、撤销权、合同转让中的第三人、请求权竞合等内容。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9J5号),于2009年4月24日发布,自2009年5月13日起施行。该司法解释包括6个部分,总计30条,涉及《合同法》的5大问题,主要是针对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违约责任等作了解释。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2009J40号),于2009年7月7日发布。该司法文件包括6个部分,总计17条,主要对情势变更原则适用、违约金数额调整.可得利益损失认定、表见代理行为认定、强制性规定适用、不安抗辩权规则适用、特种买卖等方面如何具体适用法律提出意见。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8号),于2012年5月10日发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该司法解释包括8个部分,总计46条,主要对买卖合同的成立及效力、标的物交付和所有权转移、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负担、标的物的检验、违约责任、所有权保留、特种买卖等方面如何具体适用法律作出明确的规定。
买卖合同是所有有偿合同的典范,是社会经济生活中最典型、最普遍、最基本的交易形式。无论是交易实践还是审判实务,均表明买卖合同是现实经济生活中最基本、最常见、也最重要的交易形式。《合同法》第9章通过46个条文规定了买卖合同法则,居于《合同法》分则规定的有名合同之首,买卖合同案件审理中需要遵循的原则和判断标准亦常为其他有名合同所借鉴,因此,在《合同法》分则中占据统领地位的买卖合同章堪称《合同法》的“小总则L确划分当事人合同责任,保护各类投资主体的合法权利。正确地处理意思自治与行政审批的关系,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合同,应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尽量促使合同合法有效。要正确理解、识别和适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中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注意区分效力性强制规定和管理性强制规定,严格限制认定无效的范围。当事人一方要求解除合同的,应当严格依照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审査合同是不是具备解除条件,防止不诚信一方当事人通过解除合同逃避债务。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审理和执行民事商事案件保障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通知)(2016年9月2日,法〔2016〕334号)
4.正确认定民商事合同效力,保障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交易。要处理好意思自治与行政审批的关系,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合同,应当允许当事人在判决前补办批准、登记手续,尽量促使合同合法有效。要正确理解和适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关于无效合同的规定,严格限制认定合同无效的范围。对故意不履行报批手续、恶意违约的当事人,依法严格追究其法律责任,保护守信方的合法权益。要依法审理涉及非公有制经济主体的金融借款、融资租赁、民间借贷等案件,依法支持非公有制经济主体多渠道融资。要根据物权法定原则的最新发展,正确认定新型担保合同的法律上的约束力,助力提升非公有制经济主体的融资担保能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平等保护非公有制经济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2014年12月17日,法发[2014J27号)
在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今天,生产、交易、生活和消费绝大多数是通过合同实现,处理好合同纠纷,对于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意义重大。尽管《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一)、(二)对许多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但合同法律关系涉及面广,司法实践仍面临不少问题。目前还需要强调:
第一,要更全面地认识合同效力。合同效力具有多层次性,合同无效、部分无效、相对无效、效力待定和不生效制度分别具有不一样功能。要以《合同法》第52条及《合同法解释(二)》第14条为依据,结合强制性规范的立法目的、合同的履行情况等因素,慎重认定合同效力。在采矿权等纠纷中,要根据不同的强制性规范来确定合同属于无效还是未生效,对于未生效的釆矿权转让合同,要注意其继续履行的可能性。在农村小产权房纠纷案件中,要贯彻国家的公共政策和诚信交易秩序,对于无效的小产权房买卖合同,要通过运用缔约过失责任避免当事人利益失衡。
第二,要结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妥善审理房地产合同纠纷案件。要依法受理此类纠纷,及时纠正目前部分法院采取的对因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出台引发的房地产纠纷案件不立案、立案后不审理等做法,防止矛盾激化。对于因国家信贷政策变化导致买受人无履约能力、因限购措施导致履行不能的情形,应该依据合同的不同约定,通过合同解除等制度,使当事人尽快从目的不能够实现的合同中解脱出来,并根据案件的详细情况,辅之以返还原物、折价补偿和赔偿相应的损失等,切实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第三,要及时解决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出现的新问题。一是要充分认识到招标投标制度和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的公共利益保护目的,确定“黑白合同”案件中所应适用的合同依据以及相关合同条款的效力。二是要尽可能不突破合同相对性原理,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严控发包人对实际施工人直接承担相应的责任的具体情形,切实防止随意扩大发包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适合使用的范围。三是要注意此类纠纷中确定实际工程款的依据,充分尊重当事人的合同约定而避免盲目委托鉴定。
—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文件:《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新形势在新的历史起点上谱写民事审判工作新篇章——在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的讲线日),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46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年版,第11~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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