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河南省柘城县退伍军人鲁松奎向有关部门提交了一份反映资料,指出河南省商丘市中级公民法院在审理其与河南省商运集团客运有限公司柘城分公司的合同纠纷案中存在审理不公的问题,并要求重审,保持一审判定。鲁松奎表明,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存在程序不妥、选用不实合同、掠夺当事人质证权等问题,严峻损害了其合法权益。
据了解,该案源于2007年5月19日,鲁松奎从高同红处取得了豫NA6523/6528号车的运营权转让,并签署了相关合同。但是,柘城分公司在后续的诉讼中供给了一份2006年12月15日签定的班线运营合同,宣称鲁松奎未履行合同责任,要求其付出滞纳金42000元及利息。
鲁松奎指出,柘城分公司供给的2006年12月15日合同存在不实之处,由于涉案车辆在2006年12月15日没有出厂,且购车发票、交税票、行驶证等依据均显现车辆在2007年1月才完结入户手续,底子不行能在2006年签定合同。但是,商丘市中级公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却选用了这份不实合同,并判定鲁松奎败诉。
鲁松奎在反映资料中指出,河南省商丘市中级公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存在不妥行为,柘城分公司时任司理康新星使用不实合同对鲁松奎进行处分,严峻损害了其利益。鲁松奎表明,该合同并非为了运营管理,而是为了诉讼和不妥得利。他在营运期间从未收到过该合同,直到在商丘市中级公民法院才初次看到该合同。
鲁松奎在反映资料中说到,2007年5月19日,高同红将豫NA6523/6528号车的运营权转让给了他,并签署了相关合同。但是,商丘市中级公民法院却选用柘城分公司与高同红供给的不实合同进行判定,导致鲁松奎被逼重复履行合同。法院卷宗中存有同一时间段的四份涉案合同,这些合同严峻损害了鲁松奎的权益,给其造成了严峻的经济损失。
鲁松奎表明,自己多年来一向经过合法途径反映问题,但一向没有正真取得有用处理。他以为,河南省商丘市中级公民法院的审理办法存在不妥之处,严峻损害了公民法院为公民公平审理的光芒形象。作为一名退伍军人,鲁松奎感到非常无法和气愤,他表明:“我家祖孙三代从军保国,却不能保护自家合法权益,反映问题在河南省商丘市中级法院停留在口头上,落实难。”
鲁松奎在反映资料的最终呼吁有关部门从头检查河南省商丘市中级公民法院(2013)商民二终字第155号判定书,保持一审判定,并按照法令来追查相关责任人的法令责任。他表明,自己多年来一向经过合法途径维权,但一向没有正真取得公平的对待。他期望有关部门可以注重此案,依法纠正不妥判定,保护法令的庄严和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