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百四十四条当事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有统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恳求供认和实行外国法院作出的产生法令上的约束力的判定、裁决的,假如该法院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没有订立或许一起参与世界公约,也没有互利联系的,裁决驳回恳求,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恳求供认外国法院作出的产生法令上的约束力的离婚判定的在外。
事例五:确定中新两国互利联系初次供认和实行新加坡法院商事判定一高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恳求供认和实行新加坡高等法院民事判定案
高尔集团系在瑞士建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其于2016年6月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恳求称,其与江苏省纺织工业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产生纠纷,两边达到宽和协议。因纺织工业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未实行宽和协议,高尔集团根据宽和协议中的约好统辖条款向新加坡高等法院提起诉讼,该院作出了收效判定。因纺织工业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及其产业在我国境内,故恳求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新加坡判定予以供认和实行。纺织工业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陈说意见称,我国和新加坡签署的《关于民事和商事司法帮忙的公约》并没有关于彼此供认和实行法院判定和裁决的规则,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二条的规则,应驳回高尔集团的恳求。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查明,纺织工业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经新加坡高等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新加坡高等法院于2015年10月22日作出缺席判定,判令纺织工业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偿付高尔集团35万美元及利息、费用。纺织工业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亦收到了该判定。2014年1月,新加坡高等法院曾供认和实行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定。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为,案涉民事判定系新加坡高等法院作出。我国与新加坡之间并未订立或许一起参与关于彼此供认和实行收效民商事裁判文书的世界公约,但由于新加坡高等法院曾对我国法院的民事判定予以实行,根据互利准则,我国法院可以对符合条件的新加坡法院的民事判定予以供认和实行。经审查,案涉判定亦不违背我国法令的底子准则或许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故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二条的规则,于2016年12月9日裁决供认和实行新加坡共和国高等法院于2015年10月22日作出的013号民事判定。
该案系我国法院初次供认和实行新加坡法院商事判定。《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二条规则供认和实行外国法院判定的根据为世界公约或互利准则,而现在我国仅与不到三分之一的“一带一路”沿线国签有彼此供认和实行民商事判定的司法帮忙公约,因而确定两国之间是不是存在互利联系,对沿线国法院的商事判定能否在我国法院得到供认和实行非常要害。该案根据新加坡法院供认和实行我国法院判定的先例,初次确定中新两国之间有互利联系,从而根据互利准则供认和实行新加坡法院商事判定,这不仅对中新商事判定的彼此供认和实行具有里程碑的含义,并将有力推动“一带一路”沿线国之间在民商事判定供认和实行范畴的司法协作实践。—《第二批涉“一带一路”建造典型事例》,载最高人民法院网,htt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