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运营肉牛生意生意。2020年12月,詹某向胡某购买公牛25头,两边约好按生意日商场出肉率核算牛肉单价,运费由詹某提货自担,货款即时结清。2021年2月,胡某依照詹某指定的送货地址将公牛运送至广东省佛山市某区某公司。因詹某困难,其于2021年4月出具欠条,承认向胡某购买25头公牛72万元,已付46万元,欠付26万元于6月1日偿还。后詹某未能付清剩下货款,胡某向樊城区法院提申述讼要求詹某付出剩下货款16万元。
辩论期内,被告詹某提出统辖权贰言,以为本案为生意合同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实行地法院统辖。因被告詹某的户籍地和常常住所地均不在樊城区,且两边约好的生意地址应为合同实行地,故本案应移送至合同实行地佛山市某区法院审理。
樊城区法院经审查以为,本案为生意合同纠纷,争议标的为付出货款。原、被告虽约好了货品的交给地,但未清晰约好货品交给地即为合同实行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许合同实行地人民法院统辖。”,第三十六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统辖权的诉讼,原告能够向其间一个人民法院申述;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统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述的,由最早立案的人民法院统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说》第十八条榜首、二款“合同约好实行地址的,以约好的实行地址为合同实行地。合同对实行地址没有约好或许约好不清晰,争议标的为给付钱银的,接纳钱银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实行地;……。”的规则,原告胡某作为货款的接纳方,能够向其住所地人民法院提申述讼。原告胡某的住所地坐落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故樊城区法院对该案具有统辖权,被告詹某提出的统辖权贰言不成立。
终究法院裁决驳回被告詹某对本案统辖权提出的贰言。被告詹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裁决:驳回上诉,保持原裁决。
合同纠纷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或许合同实行地人民法院统辖。合同约好实行地的,以约好的实行地作为合同实行地。合同对实行地址没有约好或许约好不清晰,应依照争议标的的类型确认统辖,而不能当然将收货地直接认定为诉讼法意义上的合同实行地,并从而据此确认统辖法院。
第二十四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许合同实行地人民法院统辖。
第三十六条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统辖权的诉讼,原告能够向其间一个人民法院申述;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统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述的,由最早立案的人民法院统辖。
合同对实行地址没有约好或许约好不清晰,争议标的为给付钱银的,接纳钱银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实行地;交给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实行地;其他标的,实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实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生意行为地为合同实行地。
合同没有实践实行,当事人两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好的实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统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