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某公司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代偿本金及利息xxx元......事实和理由:2022年7月10日,被告通过APP与山东某公司签订一份《贷款合同》,被告向该公司借款人民币xxx元,借款利息按年15%计算。同时被告与陕西某公司签订《个人委托担保合同》,约定如被告无法按时偿还山东某公司的贷款,由陕西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因被告产生逾期,陕西某公司为其承担保证责任,完成全部剩余期数的代偿。陕西某公司将对被告的债权及其他财产权益转让于原告,并通知了被告。案涉《贷款合同》所附《个人委托担保合同》中关于管辖作出了:“......协商不成,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至甲方、乙方或债权受让人(如有)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的约定。原告据此向债权受让人所在地法院即本院提起诉讼。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从起诉的情况来看,山西某公司主张系依据债权转让合同中自陕西某公司处受让取得的债权,提起本次诉讼。债权转让后因基础合同履行发生纠纷,在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一般应当依据原基础合同确定管辖法院。本案中,案涉《贷款合同》所附《个人委托担保合同》中关于管辖作出了:“......协商不成,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至甲方、乙方或债权受让人(如有)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的约定。该协议管辖条款包含两部分内容,第一部分是对甲乙双方之间因履行协议发生争议时,如何确定管辖法院的问题。这部分的约定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合法有效,本案应当按照该条约定确定管辖法院。第二部分是对债权转让后如何确定管辖法院的问题,该条款由于在约定时最终受让人不确定且事实上也不可能参与缔结该条款,受让人所在地也未必属于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通常会损害合同一方当事人的管辖利益,故该部分协议管辖条款应认定为无效。而案涉合同甲乙双方均不在本案原告住所地。综上所述,该法院对于该案没有管辖权,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故裁定不予受理。
本案系协议管辖中有关协议范围的典型案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协议管辖,即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根据该规定,当事人在特定条件下可以突破一般地域管辖的原则,约定包括原告住所地在内的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法院作为管辖法院。在约定时协议管辖的法院能够确定和“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往往成为审查的焦点。本案中,山西某公司基于原债权人陕西某公司与被告的担保合同主张追偿权,即债权受让人与债务人因原合同的履行发生争议,应当根据纠纷产生的原担保合同关系来确定管辖。原担保合同签订时是否会发生债权转让不确定,即债权受让人所在地不确定;原告山西某公司并非原担保合同的当事人,其所在地也并非合同中另外约定的甲方或乙方所在地,故其所在地与案涉争议并无实际联系。故该约定管辖条款无效。
原标题:《基础合同中约定“如债权转让后由债权受让人所在地法院管辖”,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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