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7日,柳城县人民法院执行局收到一面刻有“捍卫法律权威 维护百姓权益 ”鎏金大字的锦旗,感谢柳城县人民法院在执行案件中,及时兑现纸上权益,维护公平正义。
情回顾:吴某申请执行孙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立案执行后,执行法官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发现被执行人孙某名下银行账户只有2000多元的零星存款余额,远不够支付案件申请金额1.3万多元。后来,执行法官驱车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新干县某乡镇进行实地调查。虽然没找到孙某,但通过村委会干部了解到,孙某近几年经济情况不好,家里除了村里一间房屋无另外的可供执行的财产。面对这样的一种情况,按照常规做法,执行法官将已扣划的钱付给申请人并将调查情况告知后,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考虑到本案,申请金额不大,申请人年事已高,家里生活较为困难,吴松法官没有将此案终本了之,而本着“如我在诉”的为民情怀,几次电话联系被执行人,明之以法,晓之以理,最后孙某终于被做通了工作,向亲戚借钱将余款打到法院案款专收账户。在办理领款手续时,申请人吴某感激的说道“被执行人在外县,又没有查到什么财产,原以为这个案子拿不到钱的,没想到吴法官尽心尽力,最后终于把钱执行到了。”
2022年11月1日,原告李某与被告肖某签订《找水成井合同书》,双方就柳城县某公司的打井找水项目达成协议,同时合同书就工程建设项目及要求、双方责任、工程建设价格、付款方式和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李某履行合同了义务,按照合同约定的找水成井标准共为被告打井3口,按照每口井65000元计算,被告需支付195000元;后应被告肖某的要求,再为每口井井口加宽,加宽费用为每口井10000元,3口井共30000元,所以被告肖某需向原告李某支付3口井打井费225000元。
原告李某追索未果,随即将肖某诉至柳城法院。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肖某需向原告李某支付打井费、加宽部分的费用共计140000元、律师代理费7118元、鉴定费 35000元,总计182118元。李某依据生效判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肖某网络资金账户、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婚姻登记等情况,无财产可供法院执行,执行工作一度进入停滞状态。承办法官仔细研究案卷材料,了解被告肖某的个人情况并询问原告李某,经走访调查确定肖某在柳城县某公司确有已结算未支付的工程款。柳城法院即时送达协助扣划文书,并沟通协调柳城县某公司将案件标的款182118元转至法院一案一账户内,确保本案能执行完毕。
“感谢法院主持公平正义,不然真不知道怎么办才好”申请人李某收到法院执行款后分外高兴,专程送上锦旗表心意。
情回顾:吴某申请执行孙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立案执行后,执行法官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发现被执行人孙某名下银行账户只有2000多元的零星存款余额,远不够支付案件申请金额1.3万多元。后来,执行法官驱车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新干县某乡镇进行实地调查。虽然没找到孙某,但通过村委会干部了解到,孙某近几年经济情况不好,家里除了村里一间房屋无另外的可供执行的财产。面对这样的一种情况,按照常规做法,执行法官将已扣划的钱付给申请人并将调查情况告知后,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考虑到本案,申请金额不大,申请人年事已高,家里生活较为困难,吴松法官没有将此案终本了之,而本着“如我在诉”的为民情怀,几次电话联系被执行人,明之以法,晓之以理,最后孙某终于被做通了工作,向亲戚借钱将余款打到法院案款专收账户。在办理领款手续时,申请人吴某感激的说道“被执行人在外县,又没有查到什么财产,原以为这个案子拿不到钱的,没想到吴法官尽心尽力,最后终于把钱执行到了。”
本案的执行过程,是柳城县人民法院“我为群众办事”活动中一个缩影,柳城法院执行局一直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思想,坚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扎实推进案件执行,着力解决好人民群众的急难愁盼问题”让人民群众有更多、更直接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