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6月11日,常州市天宁某小区内电动车车库着火,殃及20余位住户,消防救援大队对起火原因认定为“起火部位位于常州市天宁区某小区某栋楼电动车库的南侧充电区域,起火原因不排除电气线路故障引燃周围可燃物的可能。”
常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收到受损较为严重的沈某某法律援助申请后,根据江苏省司法厅印发的《关于“法援惠民生·拓展工程”的实施方案》中“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陷入困境的家庭或个人,以及临时遇困、生活无着人员,根据其需求及时给予法律援助”的规定,当即决定给予法律援助,并指派江苏友联律师事务所周婕律师承办此案。
通过走访调查,承办律师收集到某街道办事处与尚某物业签订的《采购合同》;在火灾现场查看时,发现了一份落款为“尚某物业某街道服务处”的《通知》(加盖红色印章“某街道物业服务处”);受援人又提供了一张照片,落款为“尚某物业服务处”的《温馨提示》(加盖红色印章“某街道物业服务处”)。有了这三份关键的证据,承办律师以尚某物业为被告提起物业服务合同之诉。
经现场查看、司法鉴定及三次庭审,法院认定尚某物业与受援人之间形成事实上的物业服务合同关系,其未能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对小区进行安全巡查,排除安全隐患,火灾发生后未能及时发现并采取有效措施,构成违约,应当承担损坏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尚某物业赔偿受援人总损失的80%。尚某物业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经承办律师多次沟通,尚某物业全部履行到位,受援人也已经搬回装修一新的家中,其余受灾群众的损失也参照该判决陆续处理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后,法律对于物业服务合同的规定更加明确细致。本案系老旧小区物业管理不尽责,导致火灾发生、公民财产受损的案件。承办律师从纷繁事实中发现和利用证据,选准法律关系,充分维护受援人合法权益,彰显依的导向作用,增强了基层群众的法治获得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