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男)和孙某(女)系聋哑人,双方经人介绍以婚恋为目的利用微信沟通交往。异地交往期间,孙某向刘某陆续借款合计11100元。因多次催要未果,刘某遂诉至盐都法院,请求判令孙某偿还借款本息。
收案当日,盐都法院发现刘某系聋哑人,迅速启动绿色通道,开展一对一服务,通过简单手语及手机编辑文字交流后,第一时间联系特教学校的手语老师到场协助。充分征询刘某调解意向后,速裁团队法官提前介入接力,通过“江苏微解纷”平台即时连线远在异地的孙某,最终孙某同意一次性偿清所有欠款。案涉纠纷用时不到1小时就顺利化解,所有欠款均已履行到位。
伴随时代加快速度进行发展的大背景,如何让聋哑人等特殊群体在寻求司法救济过程中克服自身桎梏,享受无障碍的诉讼服务已成为人民法院司法为民的新课题。盐都法院牢固树立“如我在诉”理念,充分的发挥“都诉服·都满意”品牌优势,为残障人士等特殊群体开辟绿色窗口,实现立案、调解、速裁“一次通办”,最大限度缩短办案周期,最大限度保障群众利益。通过无障碍法庭、无障碍调解室等与时俱进的服务设施,导诉员、手语老师、值班律师等专业贴心的辅助团队,立案、速裁法官及线上调解平台等细致为民的诉讼服务,全力保障残疾人平等、充分、便捷的参与诉讼,切实做到让维权无碍、让群众满意。
李某双目失明,其老伴瘫痪在床,小两口的生活极其困难,急需子女履行赡养义务。李某夫妇养育一子三女,除儿子陈某积极履行赡养义务外,其余三女均消极应对。2024年4月,李某在陈某陪同下诉至法院,要求子女共同履行赡养义务。
本案中,亭湖法院引导专员发现李某系盲人后,立即开启“绿色通道”,由诉服专员开展“一对一”全程帮办服务。考虑到三个女儿均远在外地,专职家事调解员通过“江苏微解纷”线上调解平台为双方架起沟通桥梁,从情、理、法三个层面出发,多方疏解、劝导,最终促成双方达成诉前调解协议并进行司法确认。
赡养父母是子女的法定义务,亦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残疾人父母在获得基本的赡养保障外,更需要社会和子女给予更多的关心关爱。亭湖法院聚焦李某老夫妻二人年老残疾现状,以增值式服务理念,迅速启动“绿色通道”,提供“一对一”“肩并肩”全程陪伴式帮办服务。借助“江苏微解纷”在线调解渠道,以情释理、融情于法,终促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本案从接待到化解全程用时不足4小时,充足表现司法服务的速度、力度和温度,以“人文司法+科技赋能”保障残疾夫妇养老权益。
李某甲在某工厂打工,因患有精神疾病不能继续工作。鉴于李某甲及其父母、姐姐都是精神残疾患者,经当地村委会协调,由其堂兄李某乙代为领取工厂发放的工资和其他经济补偿金。因李某乙仅向李某甲支付部分款项,余款多次索要后未返还,李某甲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李某乙返还418000元代领款项并申请财产保全。
收案后,建湖法院发现李某甲共同生活的亲属特殊情况后,当场登记立案并优先启动诉前财产保全程序,当日即对李某乙的相关财产进行查封。经对李某乙耐心释法析理,李某乙主动向李某甲全额返还剩余代领款项。李某甲收款后申请解除查封措施并撤回起诉,该起纠纷得到圆满化解。
残障人士是社会大家庭中的,对该类群体合法权益的尊重与保护,是人民法院从始至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开展司法工作的重要体现。本案中,考虑到当事人及其近亲属均为精神残疾患者,不适宜参加繁琐的诉讼活动,建湖法院积极开通涉残疾人诉讼服务“绿色通道”,优先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能动履职化解诉前纠纷,在最短时间之内为残疾当事人追回款项,彰显了司法服务的温度和速度。
2018年,吴某(男)与卢某(女)经法院调解离婚,约定婚生子吴某甲由吴某抚养至独立生活止,卢某每月给付抚养费800元。近年来,吴某视力日渐模糊,被认定为视力残疾二级,丧失部分劳动能力且无固定收入,为给吴某甲提供良好生活环境,吴某遂诉至法院,请求变更抚养权给卢某。
收案后,东台法院认为该案系残障人士请求法院变更未成年人子女抚养权的案件,决定采用“快立、快调、快审”机制,经与吴某耐心沟通明确诉讼请求后,迅速分流至驻院调解工作室,优先开展诉前调解工作。调解过程中,吴某甲表示因卢某已重组家庭不便抚养,希望继续跟随吴某生活。为积极回应残疾人“急难愁盼”,充分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尊重未成年人子女真实意愿,东台法院积极引导卢某将每月抚养费标准提升至1200元,吴某甲继续跟随吴某生活。最终,经过多次释法说理,双方当事人就上述调解方案达成一致意见。
盲人的世界少有光明,但我们能用司法阳光为其带来“光明”。本案中,考虑到吴某系视力残疾人,行动不便,法院主动开通“涉残疾人绿色通道”,积极提供全流程、无障碍、精细化诉讼服务,并快速启动诉前解纷机制,让残疾人体验更多的司法获得感。化解纠纷时既保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也维护孩子的健康成长,同时兼顾妇女实际困难,在最短时间之内把握最合适平衡点,圆满化解残疾人抚养纠纷,守护残疾人与子女的血脉亲情。
王某患有先天性智力残疾,父母均已去世,仅有继妹王某林负责照顾。2013年王某被认定为五保户曾入住某敬老院,但王某林因生计问题需外出务工,遂将王某带至务工地亲自照顾。2023年9月,王某林向法院申请认定王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其作为监护人代为行使权利,以便办理王某“集中转分散”供养手续。
收案后,为解决认定民事行为能力申请人与代理人身份冲突的程序障碍,滨海法院主动协调村委会作为申请人,申请认定王某行为能力及指定王某林为监护人。另,积极与敬老院对接,共同协助办理王某“集中转分散”供养手续。考虑到王某长期居住上海,为避免路途奔波,特地委托上海某司法鉴别判定所对王某民事行为能力鉴定。最终,滨海法院经审理,依法认定王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王某林为其监护人。
司法审判是一项“守心”工作,要用心用情办好群众身边案,能动履职解决好百姓关心事。本案中,滨海法院能动履职凝聚助残合力,积极助力残疾人“有爱无碍”。一是能动履职彰显司法温情。了解案情后主动作为,深入村组了解真实的情况,积极协调帮助办理供养手续,确保残有所助、老有所养。二是司法联动化解多方难题。第一时间与当地基层组织联系协作,形成司法助残有效合力,妥善化解当事人与有关部门因沟通不畅积压的矛盾。三是法理相融保护。在依法审理的同时,为解决程序障碍问题,寻找基层组织支持,为近亲属的合理主张探出路径,确保案件程序公正。另外,为减轻当事人诉累,依法委托残疾人居住地鉴定机构鉴定,充足表现对当事人的司法关怀。
陈某甲(女)与陈某(男)均系聋哑人,2008年5月,两人经人介绍登记结婚,育有一女陈某乙(患有先天性听力障碍)。自此,双方因女儿治病求医等生活琐事经常发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不和且分居多年。2024年2月,陈某甲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与陈某离婚,由其抚养陈某乙,陈某每月给付抚养费2000元。
聋哑人属于特殊,为确保身处“无声世界”的他们平等、充分、便捷得参与诉讼活动,射阳法院主动与射阳县特殊教育学校联系,邀请该校手语老师担任翻译人员并全程参与庭审。庭审过程中,手语老师架起了当事人与法官之间的沟通桥梁,二人充分向法官表达了各自对婚姻关系、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的意见。从最大限度减少离婚对案件双方不利影响、维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利益等方面出发,承办法官耐心沟通、细致协调,最终促成双方一揽子解决纠纷,即自愿达成离婚协议,并对子女抚养权、探望权问题处理完毕。
关心关爱残疾人,维护好的合法权益,是人民法院义不容辞的责任。本案中,考虑到双方当事人均系聋哑人,射阳法院能动履职、深情调解,主动与射阳县特殊教育学校对接沟通,为聋哑当事人提供手语翻译,实现庭审“无声”但调解“无碍”,最终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妥善保护了特殊群体的诉讼权利,让特殊群体感受到司法温度。
王某(男)与韩某(女)于2006年1月登记结婚。双方育有一女王某甲(已成年)、一子王某乙(未成年)。王某甲虽已成年,但为精神三级残疾人,无法独立生活。婚后,小两口因家庭矛盾分居,王某甲随王某在厂区生活,王某乙随韩某生活。王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与韩某离婚。
经开区法院认为,王某与韩某夫妻感情已破裂,双方无和好可能,准予二人离婚。王某甲为精神三级残疾人,无法自主维持正常生活,厂区人员结构较为复杂,不宜继续由王某抚养;王某乙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表示愿意随韩某生活。最终,该院判决王某甲、王某乙均随韩某生活,王某每月支付抚养费并享有探望权。考虑到韩某无稳定收入,需抚养两个孩子,王某对韩某经济补偿10万元。
离婚纠纷中的子女抚养问题,应从最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护合法权益的方面出发,综合各种各样的因素依法作出认定。无独立生活能力的精神残疾子女抚养问题更应引起重视,除保障基本生活外,还涉及治疗、看管及权益保护问题。本案中,王某虽有一定经济能力,但其工作生活环境复杂,王某甲跟随母亲韩某生活,不仅为其病情稳定和康复训练创造更优条件,更能有效隔断潜在的不法侵害风险,充分维护弱势女性的合法人身权益。在此基础上,法院还积极适用离婚经济帮助制度,判决王某对韩某作出适当经济补偿,缓解其经济负担,更好地体现对家事纠纷中弱势主体的保护。
被告人程某系听力残疾人士,受身体条件所限,外出求职困难,只能靠居家经营网店为生。2019年9月以来,被告人程某受不法利益诱惑,在明知淫秽漫画书刊系国家禁止进境物品情况下,仍从境外订购淫秽书刊,利用不法手段清关入境后,通过微信等渠道在境内销售。经鉴定,办案机关扣押的相关淫秽书刊中有805册为境外出版淫秽书刊。考虑到程某的详细情况,盐城中院协调法律援助机构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并同意由其母亲作为辩护人,庭审中为其提供手语翻译等,依法保障其诉讼权利。因程某具有从犯、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等从轻情节,遂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被告人程某当庭服判,不予上诉。
传播淫秽物品不仅会危害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违反社会公德与公序良俗,也有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甚至诱发犯罪,危害极大。本案中,被告人程某为非法牟利而走私淫秽书刊入境被追究刑事责任。人民法院最大限度地考虑其家庭经济情况,主动为其协调法律援助,提供手语翻译等,并由其母亲作为辩护人,充分保障其诉讼权利;基于其犯罪事实和量刑情节等,依法适用缓刑,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宣判后,人民法院还定期通过其母亲电话回访,了解生活情况,并积极联系协调其居住地社区及矫正机构,为其安排手工加工工作,促进其回归社会,改过自新,彰显人民法院能动履职帮扶挽救的为民情怀。
2021年,朱某某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普通二轮套牌摩托车将行人茆某某撞伤。经鉴定,茆某某因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遗留右侧肢体偏瘫构成五级残疾,脑外伤致精神障碍构成九级残疾。交警部门认定,朱某某负主要责任,茆某某负次要责任。后查明,该套牌摩托车的登记所有人为孙某某,实际所有人为朱某某。茆某某因索赔未果,依法向阜宁法院提起诉讼。阜宁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由朱某某向茆某某赔偿各项损失941274.46元,孙某某对上述损失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朱某某、孙某某未按期履行,该案进入执行阶段。经阜宁法院核查财产情况,发现朱某某、孙某某均无财产可供执行,仅由孙某某儿子代为履行3万元,尚有91万余元无法执行到位。
经过实地走访调查,全方面了解茆某某情况后,阜宁法院积极向盐城中院、省法院逐级汇报案情,三级法院均认为茆某某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情形,决定启动执行联动救助。
加强对残疾人特殊群体的权益保障是人民法院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直接要求,也是解决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厚植党执政根基的重要举措。本案中,茆某某因交通事故受伤致残,构成部分护理依赖,个人生计及后续治疗负担较重。三级法院从保护残疾人合法权益方面出发,及时开展联动救助给予司法关怀,并通过回访跟踪了解其家庭生活现状及司法救助金使用情况,做好司法救助的“后半篇文章”,不断的提高残疾人士的司法获得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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