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中存在很多的问题,其实都是两个主体之间的问题,有的小伙伴会对劳动者和企业之间的关系存在着这样那样的疑惑。
想要了解两者存在哪些重要的争议,其必须要了解的就是辞职、开除以及劝退三者之间的区别问题,那么究竟他们在劳动法律关系中处于什么情形?啥关系?又有何种关联呢?
是企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行为的通俗说法,具有单向和主动的感觉在里面。
与辞职不同,辞职是劳动者自己主动提出的,而辞退和开除一般由企业提出。
劝退,是企业主动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一种方式,有协商的意思在里面,主动性则更弱一些。
如果劳动者同意了,那么就可以视为企业主动提出与劳动者协商解除了劳动合同哟。
HR们注意啦,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同时没有一点合法理由,也没有支付经济补偿或者没有履行合法程序,劳动者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例如严重违反企业的规章制度、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存在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等),会被认定为该企业行为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的违法解除的情形,应该支付赔偿金。
企业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情形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但要注意的是,其中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劳动者不存在过错),还是会需要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一个月本人工资,N;
例如企业对劳动者进行劝退,就属于企业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也就是N;
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并且没有提前1个月书面通知劳动者的,除了应支付经济补偿金外,还需要支付1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总计N+1;
也就是说,只有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未提前通知,才需要支付劳动者代通知金;
如果劳动者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况(例如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失、存在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等),用人单位依照法定程序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不需要支付任何经济补偿,也不需要提前通知劳动者;
这里再给大家补充一个三期女员工的问题,帮助各位HR更好的判断和处理遇到的这种情况。
这算是一个很典型的例子,各家企业都可能会遇到这一种的情况。一些HR会很武断地处理这样的一种情况,直接就把员工给开除了,殊不知是有巨大风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九条:“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四条:“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多部法律都有规定,孕期内的女职工应当受到劳动法的特殊保护,公司不得随意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所以,小伙伴们千万一定要注意这样的一个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