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上任于国内一家合资银行。2021年6月,在国内运营医疗服务的某外国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因事务需求,向我行告贷1000万美元,告贷期限2年,按月还息,到期后一次还本。两边在告贷合同中约好,若产生胶葛应提交由某国世界判决中心判决。
为确保还款,该公司赞同以其坐落北京市朝阳区的控股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为该笔告贷做担保,故我行与B公司签署了担保合同。考虑到B公司注册地和运营地均在北京市,两边在担保合同中约好,若产生胶葛由北京市有统辖权的法院进行统辖。
相关合同签定后,我行依照约好将告贷汇入A公司账户。但到现在,规矩还款时刻已超几个月,A公司未归还本金,且回绝持续付息;B公司也回绝承当代替还款职责。屡次交流无果后,我行期望可以经过申述的方法来追回告贷。
考虑到告贷合同与担保合同就胶葛处理的约好不一致,我想咨询:若我行想一起追责告贷方A公司与担保方B公司,统辖权应怎么判决?能否在我国境内一起申述两公司?
您好!参阅相关规矩,贵行与告贷方、担保方的案子需各按合同约好,由相应单位(组织)别离统辖。贵行不可以在我国境内一起申述两公司。
依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作业座谈会会议纪要》第一条第四款规矩:“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别离约好不同国家或许区域的法院统辖,且约好不违背《民事诉讼法》专属统辖规矩的,应当依据统辖协议的约好别离确认统辖法院。当事人主张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准则的解说》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矩,依据主合同确认统辖法院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撑。”
本案触及的告贷合同是主合同,担保合同是从合同,均清晰约好了产生胶葛的处理方法和统辖权。其间,贵行在主合同中,约好争议处理方法为在某国世界判决中心进行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判决法》第五条规矩,“当事人达到判决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申述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判决协议无效的在外”。虽然A企业主要在我国运营医疗服务,但只需判决协议被认定是有用的,主合同的判决条款就排除了我国法院关于因《告贷合同》引起争议的统辖权。
因而,贵行无法为便当在我国境内一申述讼两公司,而需在某国世界判决中心对本案主合同(告贷合同)触及的A公司独自提起判决,依照提交判决告诉时有用的相关判决规矩进行处理。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子统辖若干问题的规矩》第二条“中级人民法院统辖下列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子”的第一项规矩,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重庆辖区中级人民法院,统辖诉讼标的额人民币4000万元以上(包含本数)的涉外民商事案子。
本案担保合同争议总标的为1000万美元,折合超越4000万元人民币,因而本案应当归属北京的中级人民法院统辖。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金融法院案子统辖的规矩》第一条规矩,北京金融法院统辖北京市辖区内应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第一审金融民商事案子包含:“证券、期货交易、经营信任、稳妥、收据、信用证、独立保函、保理、金融告贷合同、银行卡、融资租借合同、托付理财合同、储蓄存款合同、典当、银行结算合平等金融民商事胶葛。”
本案主合同告贷合同归于金融告贷合同,从合同担保合同相同归于金融告贷合同,因而从合同应当由北京金融法院专属统辖。一起,北京金融法院为中级人民法院等级,契合上述法院等级的规矩。故贵行可就本案的从合同(担保合同)胶葛向北京金融法院提申述讼。
在金融案子实践中,主合同当事人和担保合同当事人会由于种种原因约好不同国家的法院或判决组织统辖,这给当事人的应诉维权产生了极大的困扰。主张贵行往后签署相似的告贷合同和担保合一起,挑选同一种法令适用和统辖方法,便于法院或判决组织一并处理争议胶葛,也便于案子的判决和履行。
(北京市公衡律师事务所世界委员会主任、金融与长时间资金商场法令事务部主任 郭培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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