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涉及一起买卖合同纠纷,上诉人张某与被上诉人北京某保旧机动车经纪有限公司之间因车辆买卖产生争议。
上诉人张某通过快手APP从某保公司购买了一辆宝沃BX7网约运营车,并在支付59800元购车款后,发现车辆真实的情况与购买时被告知的信息不符,遂提起诉讼要求退车退款及三倍赔偿179400元。
一审法院判决解除双方车辆买卖合同,要求北京某保旧机动车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保公司”)返还购车款59800元并赔偿5390元,驳回张旭良关于赔偿款179400元的请求。张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某保企业存在欺诈行为,因此不支持其赔偿请求。同时,二审法院指出张某在网络购物中遇到质量上的问题的频率较高,建议其在今后购物中保持平常心。
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判决张某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888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李迈律师团队作为某宝公司的代理律师,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规定法律规定,欺诈行为的认定需具备以下条件: 1. 虚假陈述或隐瞒真相,即当事人对合同中所陈述的事实存在故意或过失的虚假陈述,或故意或过失隐瞒线. 欺骗行为,即当事人通过上述虚假陈述或隐瞒真相的手段,导致对方误信其陈述的真实性,从而受到欺骗。 3. 损失,指对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信赖虚假陈述或隐瞒真相而遭受经济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而在本案中,张某主张某保企业存在欺诈行为,主要是基于某保公司介绍和承诺该车辆发动机为大众2.0T,而实际发动机为福田生产的BWE420B型号。
然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双方应当诚实守信,但在买卖合同中,买方通常负有对商品进行检测验证的义务。张某作为买方,在购买前应当对车辆的基本情况做核实,包括但不限于车辆型号、发动机型号等。
此外,某保公司辩称张某明知购买的车辆系“宝沃牌”,并在视频验车时对车辆识别代号进行了确认,因此,李迈律师团队律师认为某保公司并不构成欺诈行为。
买卖合同纠纷的案子在生活中屡见不鲜,李迈律师团队律师提醒:对于消费者而言,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应当保持警惕,对商品或服务的基本情况做核实。同时,在签订合同时,应当仔细阅读合同条款,清楚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对于经营者而言,应当诚实守信,提供真实、准确的商品或服务信息,避免误导消费者。
第五百九十五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五百九十六条:买卖合同的内容一般来说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
第五百九十七条: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
第四百七十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来说包括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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