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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内热议:怎么样才能做好版权商业维权的引导与规制

发布时间: 2024-06-04 11:42:14 | 作者: 服务内容|

  中国经济网北京7月29日讯 近几年“版权商业维权”现象大规模兴起,有时合理的商业维权变成了企业牟利、卡竞争对手“脖子”的手段,怎么样引导和规制商业维权?近日,由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指导,《中国版权》杂志社主办的第四期版权产业学院论坛以聚焦“版权商业维权的引导与规制”主题,深入探讨其背后的商业属性与法律属性。

  版权商业维权一般是指权利人委托或授权专业公司、律师事务所通过诉讼集中对版权展开维权,双方通过签订代理合同,约定诉讼风险、收益等权利义务,并由维权代理人负责某个地域内的诉讼活动以取得实际经济效益的法律行为。广义的版权商业维权还囊括发送律师函、行政投诉、刑事报案等行为。

  北京互联网法院综合审判三庭法官伊然以图片类案件为例,提出集中管辖慢慢的变成了强化牟利的手段。在《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出台后,案件的集中管辖和在线诉讼的便利使得以前散落于全国各地的侵犯图片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纠纷聚集于三家互联网法院受案范围内,形成了一种“吸附效应”,进而赔偿标准差异化的矛盾凸显。

  伊然认为,从维权案件来看,专业化的维权诉讼一方面反映了公众著作权保护意识薄弱,另一方面凸显出这种维权行为存在巨大利润空间,而互联网法院的集中管辖模式及线上审理的便利更加扩大了这个套利空间。伊然建议,建立基于“拐点判例”公示的判赔指数,将解决市场行情报价与裁判标准的背离。

  对外经贸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卢海君表示,商业维权现象早已有之,研究商业维权要放宽视野,不但要关注国内问题,也要了解国外现象;不能仅仅局限于版权领域,还要深入了解到其他知识产权领域的商业维权现象,这样才可以更全面立体地认识商业维权,更有明确的目的性的做到合理规制。他认为,商业维权并不等同于版权滥用或者滥诉,其本身就具有法律合理性,但在商业环境下,商业维权有时变成了企业牟利、卡竞争对手“脖子”的手段,这样可能就具有违法性。对于怎么样引导和规制商业维权,他提出应该用发展的思路来解决现存的问题,运用不停地改进革新的新技术、新管理、新模式来保护权利人权利,助力版权价值实现。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赵虎从律师的角度分享了他对商业维权的认识。商业维权有其正当性。从法律规定来看,目前没有法律规定禁止商业维权,那么“法无禁止即可为”。从效果上来看,商业维权某些特定的程度上起到了抑制侵权泛滥,尤其是侵犯著作权泛滥的情况。“但商业维权也有明显的商业牟利性,一旦有了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冲动,就有可能会出现权利的滥用。诸如钓鱼维权,放水养鱼维权,全面撒网、重点培养式维权等权利滥用的现象使商业维权在公众眼里产生了不良观感,也对律师行业产生了不良的影像。”

  赵虎建议,商业维权宜疏不宜堵。在承认商业维权的存在有必要性和合理性的同时,应格外注意其权利滥用的部分。例如,在商业维权中,判断被告商品的合理来源时,不宜采用过高的标准。在商业维权中,当原告提出对诉讼之外的侵权案件进行和解的时候,不宜支持和帮助。此外,律师协会可以就商业维权的案件进行调研,合适的时候做出规定,对此类案件进行引导。

  互联网时代,由于数字内容的传播速度快、交互性强,在版权的管理方面更有可能会出现权利人权属不清、流转关系混乱、侵权盗版现象频发、版权确权困难等问题。同时发生著作权侵权后,又容易出现证据搜集难、举证难等问题。这就给了所谓“维权式营销”“钓鱼维权”等变形的商业维权以可乘之机。因此,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特别是对在网络上传播的数字化作品的保护方面,构建以数字化方式确权为基础服务支撑的商业维权正义路径至关重要。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数字著作权部副主任范雯表示,要发挥确权在维权中的基础性作用,做到作品进行登记确权在先、厘清权属关系再授权在先,事前预防替代事后救济在先。事先确权可以为纠纷提供最清晰原始的重要数据解决无休止争论,让有权的主体主张维权,减少以牟利为目的的商业维权的发生,促进和保护网络上有资产价值的数字作品进一步传播。

  范雯指出,面向未来,随着新技术的产生,会有更多需要用数字化确权解决的应用场景需求。希望汇聚各方力量,共同构建以确权为基础服务支撑的商业维权正义途径,完善互联网治理体系,重构互联网版权产业高质量发展新生态根本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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