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二手汽车市场活跃,二手车市场交易量持续上涨。针对二手车交易矛盾纠纷,何时“退一赔三”的主张会得到支持呢?三个案例带您了解。
赵某从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处试驾并购买了一辆二手车,双方签订转让协议书,明确该车无碰撞事故、无结构伤害损坏,约定赵某同意按车辆现有状况接受转让。后双方多次微信联系,该公司通过微信告知车辆相关功能、维修信息等。另查明,该车在赵某购买前曾两次交修,交修项目为事故,作业内容为前保壳烤漆、更换右大灯等。后双方产生因该车产生纠纷,赵某诉至法院。
庭审中,赵某提供车辆配置网络下载打印件,以证明该车不具备无钥匙进入等功能。赵某认为,该公司在销售期间涉及合同欺诈,要求返还购车款及三倍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并无充分证据证明被告存在刻意隐瞒的欺诈行为。双方签订的协议转让书中并未就无钥匙进入、导航、盲区预警及胎压监测等功能作出明确约定。上述功能属于车辆外在显示的功能,赵某在车辆试驾、提车验车的过程中可以识别,故该四项功能本身难以被故意隐瞒。在履行买卖合同的过程中,该公司已向赵某披露了涉案车辆的维修信息。该公司后续通过微信告知车辆相关功能、维修信息,虽然履约行为存在瑕疵,但不足以认定其主观上存在欺诈故意,遂不支持三倍惩罚性赔偿。
杨某在某车行购得一台二手轿车,合同约定车辆里程数应小于等于8万公里。后杨某在修车时被告知里程数曾被改动,该车实际里程数已远超8万公里,杨某遂以欺诈为由将该车行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在二手车购买时,车辆公里数是衡量二手车价值的主要的因素之一,车行篡改里程数已构成欺诈,应当承担退一赔三的责任。
孙某在朋友介绍下前往某二手车买卖服务中心购车。经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小李介绍,相中了一款家用二手轿车,小李告知孙某:“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发生些小碰小擦是难免的,但绝对没有大事故。”出于对朋友的信任,孙某在对车辆的外观和基本性能简单检查后,签订了《机动车销售合同》,以12.8万元的价格付款提车。两年后,孙某欲换车,某二手车网络销售平台上门检测车况,孙某这才得知原来该车曾在高速路遭遇重大交通事故并致严重受损,理赔金额高达6万余元。孙某认为,服务中心在销售时未对该车属于事故车的情况做说明和告知,属于严重的欺诈行为,于是诉至法院,要求撤销签订的《机动车销售合同》,返还购车款12.8万元,并由服务中心按购车款的三倍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服务中心明知所售车辆为事故车,但未向孙某披露真实情况,导致孙某陷入错误认识而作出错误意思表示,服务中心、小李的行为构成欺诈,判决解除合同并支持三倍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第1款规定了三倍惩罚性赔偿,其适用的重点是经营者是否欺诈的认定。在车辆交易中,审判实践多涉及新车交易欺诈,而基于二手车的特性,二手车交易欺诈的认定较新车有较大差别。二手车交易欺诈认定的原则是把握好经营者隐瞒的信息是否属于可能会影响车辆安全性能、基本功能、基本用途或者对车辆价值产生较大影响,进而影响消费者选择权的重大瑕疵,并根据个案详细情况综合判断是否构成欺诈行为。
经营者就所售商品向消费者作出承诺,消费者购买后如发现商品存在瑕疵,与经营者承诺不符,此时经营者仅表明了自己对该瑕疵不知情,不能就此认定经营者不存在欺诈行为。经营者作出虚假承诺是不是真的存在主观故意,应考虑瑕疵的隐蔽情况、发现难度、重要性等因素,从而判定经营者是否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如果瑕疵属于经营者应当知道的情形,而经营者却向消费者作出虚假承诺,则应推定经营者行为构成欺诈。
普通消费的人在购置二手车过程中,对真实的车况往往难以辨别。二手车交易中,经营者作为专门从事二手车买卖的车行,应当尽到经营者合理注意义务。真实、客观、全面地向消费的人提供有关二手车的行驶里程、维修记录、交易记录等信息,不得用模棱两可、避重就轻的说辞误导消费者,以保障购车者合法权益。如果二手车行故意隐瞒车辆有关重要信息,或向购车者作出虚假承诺,将依据法律规定承担对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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