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用工实践中,很多企业对农民实行城乡差别待遇,由此引发的纠纷一直上升。此次出台的《指导意见》要求,对因就业歧视等引发的纠纷案件,要按照促进城乡平等就业、推进城乡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一体化的指导原则,做好审判及相关工作。
对于当前热点问题“土地补偿差别待遇”,也是引发群体诉讼、的刺头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介绍,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权利主体是农民集体,所以土地征收补偿费的受益主体也只能是农民集体。按照成员权理论,就土地征收补偿费分配而言,每个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分配权应当是均等的。因此,对特定人群实行差别待遇没有法律和法理依据。所以,此次出台的《指导意见》要求,要妥善处理好征地补偿费用分配等纠纷,充分保护农村集体成员特别是妇女、儿童以及农民工等群体的合法权益。
对于困难农民无钱打官司问题,《指导意见》明确要求,对经济上确有困难的农民当事人,特别是特殊困难群体,要积极采取缓、减、免交诉讼费的措施,确保符合救助条件的农民当事人打得起官司。此外,人民法庭应当加大巡回办案力度,努力做到就地立案,就地审判,当即调解,当即结案,就地执行,切实方便农民群众诉讼。
此外,对于家电下乡等拉动内需政策措施落实过程中出现的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等纠纷案件,以及农民工进城务工前签订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的纠纷案件等问题,《指导意见》也提出了明确要求。
本报讯昨天,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介绍,2008年全国法院共审结涉农案件232615件,同比上升35.81%。2009年1-5月份,这一增长势头更为突出。在案件数量大幅度的增加的同时,疑难复杂类型案件显著增多,出现了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这些案件呈现四个特点。
一是涉及农民工群体的纠纷案件明显增多。受人民币升值、出口市场萎缩、劳动力成本增加以及国内消费需求减少等因素影响,许多企业尤其是吸纳大量农民工就业的出口加工公司(特别是中小企业)普遍陷入经营困难,大量农民工离城返乡。除此以外,国家相继出台一系列鼓励农民工返乡创业、就地就业政策措施以来,涉及反向创业、就地就业农民工的纠纷案件也呈现出明显上升态势。
二是敏感性案件增多。涉及农村土地承包、征地补偿费分配等纠纷案件,大都事关民生,具有社会关注度高的特点。尤其是在当前形势下,这些纠纷案件如果处理不好,将会带来许多负面影响,甚至影响社会稳定。
三是群体性案件增多。国际金融危机影响所具有的全局性和普遍性,决定了利益冲突的聚合性,点对点的纠纷极易粘连成为点面之间的对抗,争议一方人数众多不仅使案件妥善处理的难度骤增,更为矛盾激化埋下隐患,群体性诉讼动辄演变成为件,严重威胁社会和谐与稳定。
四是国家支农、惠农政策措施落实过程中的纠纷案件不断显现。在国家相关家电下乡、汽车下乡、农机下乡、家电汽车以旧换新等拉动内需政策措施落实过程中,有关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等侵权纠纷和合同纠纷案件持续不断的增加,如何审理好这些纠纷案件慢慢的变成了审判实践中亟待解决的明显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