翔安“蒲公英”爱情保镖上线!

发布时间: 2024-07-14 23:49:57 | 作者: 婚姻挽救|

  蔡女士与林先生两人的好事将近,准备登记结婚,但却有一番顾虑,使得双方都对结婚一事犹豫不决。原因是两人都曾有过一段婚姻,蔡女士是一位事业有成的女性,她经营着自己的公司,拥有房产、股票和基金等不少财产。而林先生则是一位净身出户的男性,他名下的财产寥寥无几。他们各自都有子女,对于婚后可能出现的财产归属问题感到担忧,害怕这些问题会影响到双方及子女之间的和谐,因此他们迟迟未能决定是否登记结婚。经过深思熟虑,蔡女士和林先生决定进行婚前财产约定公证,但他们对如何撰写协议内容以及协议的法律效力等问题感到困惑。最终,在朋友的推荐下,他们来到了鹭江公证处,寻求专业的咨询,希望能够通过公证确立他们的婚前财产协议,为他们的婚姻生活打下坚实的基础。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夫妻约定财产制】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第一千零六十六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分割】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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