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812】【允道原创】从“合同”特点浅析合同欺诈罪与欺诈罪的区别

发布时间: 2024-06-12 12:22:58 | 作者: 调查服务公司|

  合同欺诈罪是使用合同骗得资产的行为,而一些欺诈罪也是使用合同骗得资产。在违法数额相同的情况下,被定性为合同欺诈罪所判处的刑期显着轻于欺诈罪,正因如此,在许多触及合同的欺诈案子中,辩解人能够将“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合同欺诈罪”作为辩解理由,为被告人争夺较轻的量刑成果,本文经过剖析合同欺诈罪的“合同”特点,以期区别合同欺诈罪与欺诈罪。

  合同欺诈罪中的“合同”应该是指商事合同和其他具有买卖性质、表现商场经济次序的合同。

  商事合同是与一般民事合同的不同之处在于,商事合同是服务于生产经营意图,以盈利为方针产生的合同联系,合同主体表现为B2B ( business-to-business)。

  一般民事合同首要指以服务于日子消费为意图而不以盈利为意图所产生的合同联系,合同主体表现为两种,分别是B2C (business-to-customer)和C2C (customer-to-customer)。

  有观念以为合同欺诈罪中的“合同”应该仅仅指商事合同,也有观念以为合同欺诈罪中的“合同”指商事合同和B2C方式的民事合同,合同的一方有必要是商事主体(business)。

  但在实务中,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签定的C2C 方式的民事合同,其亦或许构成合同欺诈罪,作者觉得C2C 方式的民事合同假如具有买卖性质、表现商场经济次序的合同,其亦在合同欺诈罪之“合同”的规模内。

  2005年《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欺诈类违法案子专题研讨会会议纪要》指出:“合同欺诈罪的合同首要是指表现商场买卖行为的合同。

  干流观念以为,1997年刑法将合同欺诈从欺诈罪中分离出来,并置于刑法第三章“损坏社会主义商场经济次序罪”中的第八节“打乱商场次序罪”一节内,其意图首要是为维护商场次序。

  。并不是一切使用上述合同进行欺诈的行为均构成合同欺诈罪,在详细的案子中,应考虑使用合同欺诈是否打乱了商场经济次序。

  2020年河南省高院《关于处理合同欺诈刑事案子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指出,合同欺诈罪中的“合同”应当契合以下特点:

  如不具有买卖性质的赠与合同、婚姻、收养、抚养、监护等有关身份联系的协议,首要受劳动法、行政法调整的劳务合同、行政合平等,通常情况下不该视为合同欺诈罪中的“合同”

  根据规则,购买政府补助农机的有必要是本地农户而且每人限购一台,两年内不得转让。被告人陈某找到本地农户胡某等人帮助,并承诺给每人500元好处费。经过胡某等人签定补助协议,以每台7000元的价格购买了8台久保田牌插秧机(该机商场价每台为19000元,政府每台补助12000元)。陈某将插秧机以每台13500元的价格倒卖至外地。

  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意图,违背禁止倒卖、空套补助农机的规则,骗购享有政府补助的农机进行倒卖,其行为均构成合同欺诈罪。其间陈某欺诈的数额为96000元,数额巨大。

  陈某采纳欺诈手法,以契合农机补助条件的农人名义,与农机主管部门签定购机补助协议,以贱价购得农机具并出售,骗得国家的农机置办补助款,其行为均构成欺诈罪。

  争议焦点:以适格农人名义贱价购买农机出售而骗得国家农机置办补助款的行为怎么定性?

  以适格农人名义贱价购买农机出售而骗得国家农机置办补助款的行为,构成欺诈罪:被告人陈某等人的行为不构成合同欺诈罪。被告人陈某等人

  以农户名义与农机主管部门签定的购机补助协议不受商场次序限制,不属于合同欺诈罪中的“合同”,其行为构成欺诈罪

  2017年4月11日,被告人王某为筹措赌资,经过假造与西北大学正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签定《设备收购及施工合同》骗得被害人刘某某的信赖,与刘某某签定《关于西工大立异科技大楼多功能厅的协作协议》,按协议约好要求刘某某付出保证金500000元。2017年4月13日,被害人刘某某经过招商银行对公账户汇款500000元,2017年4月27日,被告人王某将上述金钱转入自己招商银行卡内,悉数供其浪费。

  被告人王某虚拟现实,欺诈别人资产,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欺诈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00000元。

  合同欺诈罪侵略的是两层客体,即在侵略公私资产一切权的一起,还侵略了国家对经济合同的办理次序,因而,

  合同欺诈罪中的“合同”,有必要是能表现社会主义商场次序的合同,即“合同”当事人之间有必要存在一种商场买卖联系

  首要,王某与刘某某签署协议协作施行西工大立异科技大楼多功能厅灯光音响多媒体项目,由此也能够看出,

  ;其次,合同欺诈罪表现为“使用合同”进行欺诈,也就是说欺诈行为有必要是产生在合同的签定、实行过程中,

  ,如合同标的物、定金、预付款、担保产业、货款等,而王某亦是骗得了协议约好的保证金,因而,

  :吊销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20)陕0103刑初47号刑事判决,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犯合同欺诈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十万元。

  实践中关于合同欺诈罪和使用合同的欺诈罪的区别问题始终是一大难题,原因首要在于关于合同欺诈罪中“合同”规模的了解存在严峻不合,致使实务中呈现很多同案不同判的成果,归纳前文剖析,作者觉得合同欺诈罪中“合同”应限定于商事合同和其他具有买卖性质、表现商场经济次序的民事合同,行政协议以及不以盈利为意图的一般民事合同不属于上述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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