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World Consumer Rights Day) 是每年的3月15日,由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于1983年确定,目的是扩大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宣传,使之在全球范围内得到重视,以促进各国和地区消费者组织之间的合作与交往,在国际范围内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权益
中消协发布了2023年消费维权年主题,主题为“提振消费信心”,旨在统筹凝聚各方力量共识,推动消费者权益保护协同共治,打造更加安全放心消费环境,助力高质量发展。
选择这样一天作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是为了扩大宣传,促进各国消费者组织的合作和交往,在国际范围内引起重视,推动保护消费者的活动。正如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主席罗达房·帕金所说:“人民的交往,产品的交换,技术和通信的活动等等,就要求我们一定要在全世界内考虑并行动。” “每个国家的消费者组织应列入全球范围的为广大购买的人权利的保障而斗争的行列。”当这种斗争每天继续下去的时候,我们在每年选择一天,让各方面都能听到我们为广大购买的人而发出的声音,并且获得为未来的任务而努力的精神动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民法典》 等有关规定法律法规,消费者的维权途径主要有以下几种。
消费者权益争议协商和解是一种快速、简便的争议解决方式,无论是对消费的人还是对经营者,都不失为一种理想的途径。发生争议后,消费者与经营者在自愿、平等、互谅的基础上,就争议的有关问题进行协商,通过直接对话摆事实、讲道理,分清责任,达成和解协议,让纠纷得以解决。
协商和解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明确规定“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能够最终靠下列途径解决:(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消费者在协商和解时应注意:针对经营者故意拖延或无理拒绝消费者协商和解建议的行为,消费者应立即采取一定的措施通过以下方式解决争议问题。
消费者投诉,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之间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后,请求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调解,要求保护其合法权益的行为。
投诉材料应包含的内容:一是投诉人的基础信息,包括投诉人的姓名、联系方式、地址等。二是被投诉人的基础信息,包括被投诉人的公司名称、地址、联系人、联系方式等。三是损害事实发生的时间、地点、过程及与经营者协商的情况。四是有关证据。五是明确、具体的诉求。
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之间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后,能请求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依行政程序解决争议,此途径具有快捷、有效、力度强等特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一定的措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消费者如何有关行政部门进行投诉?消费者决定向有关行政部门进行投诉时,依照商品和服务的性质向具有相关职能的行政部门(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卫生健康部门、文化体育和旅游部门、商务部门、交通运输部门、教育部门等)提出,一般应采用书面形式,并载明下列事项:(1)消费者的姓名、电线)被投诉人的名称(姓名)、地址;(3)具体的投诉请求、争议的事实及理由依据;(4)投诉的日期。必要时,消费者可委托代理人进行投诉活动,但需向有关行政部门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受托人身份证明。
仲裁也叫公断,是指仲裁机构依据当事人的申请和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条款、仲裁协议,就解决纠纷所作的一种裁决。消费的人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与生产者、经营者发生争议,也能够最终靠仲裁方式加以解决。
采用仲裁的方式来进行索赔,应当符合三个方面的要求:一是当事人间须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仲裁协议。仲裁条款和仲裁协议是仲裁机构受理仲裁案件的前提,如果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没有订立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仲裁协议,则仲裁机构不会受理仲裁申请。二是消费的人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三是当事人应当在法定的期限内向有管辖权的仲裁机构提交申请书,申请书中载明双方当事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申请理由和要求及证据、证人等事项。
消费者因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后,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审判。如果消费者与经营者间有仲裁协议,则须首先申请仲裁,不服裁决结果再提取诉讼。在我国,诉讼大致分为三种形式: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消费者因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提起的诉讼属于民事诉讼范畴。
提起讼诉一定要具有的法定条件:(1)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