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的法律咨询离婚纠纷及其调解办法

发布时间: 2024-08-07 21:51:20 | 作者: 调查服务公司|

  (1)因包办、买卖婚姻引起的离婚纠纷。包办婚姻是指第三者(包括父母)违反婚姻自由原则,违背婚姻当事人的意志,包办、强迫他人的婚姻。婚姻是指第三者(包括父母)以获取大量财产为目的,安排、强迫他人的婚姻。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此类纠纷时,应切实保障男女婚姻自由,坚决反对包办、买卖婚姻。但调解纠纷要根据真实的情况,具体分析,区别对待。要求解除包办、买卖婚姻的,应当按照以下原则酌情进行调解:双方婚后从未建立感情或者夫妻长期分居,丈夫妻子的关系早已名存实亡的,在做好双方及有关人员工作的基础上,应当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调解或判决;个体矛盾较大,积怨较深,没有继续一同生活的希望。也可以调解离婚,告诉

  当事人到有关部门办理离婚。但离婚调解一直被严控。对于结婚时间长,有孩子,婚后建立了一定感情,丈夫妻子的关系可以维持的。如果离婚弊大于利,要尽量劝双方和好,莫轻易调解离婚。调解中,对包办、买卖他人婚姻,情节严重触犯刑法的,要严厉批评教育;报请人民法院依法处置。买卖婚姻造成一方生产、注射严重困难的,所收钱款可通过调解酌情返还。

  (2)封建思想严重引起的离婚纠纷。常见的纠纷和调解方式有两种:一是夫权思想严重,歧视、压迫、打骂女方,无视女方合法权益,限制其行动自由,造成离婚纠纷;二是重男轻女的旧观念,家族传承严重,因生女孩或采取节育措施引发离婚纠纷。调解此类纠纷时,要对有夫权思想的男子进行批评教育。只要我承认错误,愿意改正,就应该调解双方和解。如果个人的重男轻女思想很严重,就要支持女方的合理要求。从保护妇女儿童利益的角度,可以调解双方离婚,或者建议男方单位给予适当处分。重男轻女思想很严重,并因此导致非常严重后果和不良影响的,要支持女方向人民法院起诉。

  (3)因一方喜新厌旧引起的离婚纠纷。所谓喜新厌旧引发的离婚纠纷,是指婚后一方的地位、条件或客观条件发生明显的变化,小两口思想感情发生明显的变化,一方故意抛弃配偶另寻新欢而引发的离婚纠纷。调解此类纠纷时,首先要根据组织和群众深入调查,掌握确凿证据,分清是非,然后根据当事人的不一样的情况进行调解工作。(1)对于有过错的一方,即喜新厌旧,另寻新欢的一方,要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一般不做离婚调解。视情节和认错态度,可建议有关组织给予处分。(2)“第三者”也要配合相关的单位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警告他们不要破坏他人的婚姻家庭,结束这种不正当的关系。必要时,也可以建议相关的单位给予其适当处分。(3)在做好过错方思想工作的基础上,使其承认并愿意改正错误,向无过错方说明,允许对方改正错误,劝其珍惜夫妻感情,给对方改正错误的机会,争取在新的基础上复合。(4)“第三者”的介入构成杀人、伤害、虐待等违法犯罪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不应调解,应支持被害人起诉司法机关,依照法律来追究加害人的法律责任,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返回搜狐,查看更加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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