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法》(2020年修正)第二百二十四条,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非法取得财产→被害人遭受损失。
根据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河南省公安厅2020年6月18日发布的“关于印发《关于办理合同诈骗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的通知”(文号:豫检会〔2020〕9号)第一条的规定,以下观点可供参考:
比如,双方通过微信、电话、甚至口头沟通方式确定的“合同”,都可能属于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如果遭到欺骗,在不属民事纠纷的情况下,可优先考虑提起刑事控告。
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应当体现一定的市场秩序,与市场秩序无关,以及主要不受市场调整的合同,通常情况下,不应视为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如:
合同诈骗罪的罪过形式是“故意”,即明知是合同诈骗的行为,而有意实施的主观心理状态。
根据《刑法》的规定,合同诈骗罪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故该罪名为“法定的目的犯”。
从控告的角度:控告人除了要验证自己遭到欺骗、损失,还要证明对方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从辩护的角度:虽然行为人在签订、履行合同时存在一定的欺诈因素,如果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此时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金融诈骗犯罪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犯罪。在司法实践中,认定有没有非法占有为目的,应当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既要避免单纯根据损失结果客观归罪,也不能仅凭被告人自己的供述,而应该依据案件详细情况具体分析。根据司法实践,对于行为人通过诈骗的方法非法获取资金,造成数额较大资金不能归还,并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7)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返还的行为。但是,在处理具体案件的时候,对于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不能单纯以财产不能归还就按金融诈骗罪处罚。
本院综合评析如下:合同诈骗犯罪是目的犯,必须以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为构成要件。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了合同诈骗的五种情形。对行为人有没有非法占有之目的,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做分析:(1)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有无履行合同的能力;(2)行为人在签订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有无欺骗的行为;(3)行为人在签订合同后有无履行合同的实际行动;(4)行为人在违约以后是否愿意承担违约责任;(5)行为人未履行合同的原因;(6)行为人对取得财物的处置情况,是否有挥霍、挪用及携款潜逃等行为。
合同诈骗罪的对象是财物,一般是指合同约定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等。
合同诈骗罪的客体,是国家对合同的管理制度、诚实信用的市场经济秩序和合同当事人的财产所有权。
(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第二百二十四条【合同诈骗罪】有以下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很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
第六十九条 〔合同诈骗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办理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11.个人进行合同诈骗犯罪的数额标准,一类地区以不满30万元为“数额较大”,30万元以上不满150万元为“数额巨大”,150万元以上为“数额特别巨大”。
二类地区以不满20万元为“数额较大”,20万元以上不满120万元为“数额巨大”,120万元以上为“数额特别巨大”。
12.单位犯合同诈骗犯罪的数额标准。单位犯合同诈骗罪的标准,按照个人犯罪数额标准的5倍掌握。
(笔者注:一类地区为“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中山、东莞”,二类地区为“别的地方”。)
对方虽不存在“欺骗的事实”,但不履行还款、付款义务,且对方此前曾经多次对其他人也有不履行还款、付款义务的情况。
(2)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当事人继续签订或者履行合同
(2)对方骗取资金后,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
(2)虽然提供了虚假材料,但仅仅是“夸大”了资产状况,其依然具备相应的还款能力,且真意是愿意履行合同,实际上也履行了合同。(比如,提供了虚假的发票、虚假的数据,夸大了资产,促成合同的签订,但实际上他还有股权、房屋、近亲属名下还有价值很高的资产,这些都是他经济情况的一部分,其实就是具有履行能力的。)
(2)行为人以虚假的身份来签订合同,但是合同的另一方完全知道其线)行为人实施了欺骗行为,但是合同的另一方早就识破了该欺骗行为,只是出于同情,或者其他原因(比如碍于面子),交付了财产。
(2)虽然存在“财产损失”,但这些财产本身是不合法的。比如,行为人用欺骗的手段,免除了不合法的债务,比如“赌债”、“高利贷利息”。但由于这些债权本身不受法律保护,所以行为人通过欺骗的手段免除这些不法债务,在法律上并没有给被害人造成损失。
(4)事中:不能履行的原因,是客观问题导致(如疫情等),不是主观原因造成
(2)没有用于非法活动。比如,没有将资金用于赌博、违法犯罪活动(或者,虽然用于赌博,但比例很小,且本人无赌博恶习。)
(3)借款当时以及后来有没有履行还款能力事实不清,给借款人造成损失大小亦无法评价
(4)被告虽履行能力有限,但有证据证明其在履行期限内尚有相应的生产经营行为,公诉机关收集的证据不能全面证实被告单位的实际履行能力
(5)被告人为房地产开发行业,而房地产开发行业的高负债运行也是一种行业特点,故不能仅以公司负债率高,资不抵债来判定其没有开发能力乃至没有履行借款合同的能力
无罪观点:有履约能力(签约时具备经济实力;通过努力可以创造条件履行合同,事实上也有履行合同的可能性)
有罪观点:合同终止的原因是行为人乐于看到,能够掌控的;合同无法履行后,没有采取补救措施,也没有用实际行动赔偿或者减少对方损失。
无罪观点:合同终止的原因不是行为人希望看到或者能够掌控的;合同无法履行后,积极采取了补救措施,用实际行动赔偿或者减少对方的损失。
合同诈骗罪:整体事实或全部事实的欺骗,无履行诚意或履行能力,只是利用合同骗取他人财物。(即,合同诈骗罪,是“整体事实或全部事实”的欺骗。)
民事欺诈:个别事实或局部事实的欺骗,使对方陷入认识错误而促使合同成立,进而使双方受到合同的约束。(即,民事欺诈,是“个别事实或局部事实”的欺骗,别的部分事实是真实的。)
注:本文观点仅供参考,任何案件均具有法律风险,操作不当可能会引起相关诉求没有办法获得支持,读者请勿简单模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