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二十条规定的正当防卫制度长期以来很少在司法实践中适用,案发于2018年8月的昆山反杀案,被学界公认为是将这一“沉睡”条款全面激活的“分水岭”案件。自该案开始,在最高司法机关的积极推动下,正当防卫条款在一系列案件中得到适用,公民勇敢反抗不法侵害的行为得到支持,社会正气得以弘扬。电影《第二十条》再现了这一观念变化的过程,让公平正义的精神深入人心。值此影片热映之际,《检察日报·先锋周刊》编辑部对曾经轰动全国的正当防卫典型案例进行回顾,并邀请办案检察官和法学专家评说办案理念。
不少细心的观众发现,在电影《第二十条》中,检察官吕玲玲坚持寻找那把被藏起来的刀,这把刀在判定王永强刺杀刘文经案上起到了关键作用,刘文经携带刀具的事实能够定性王永强的行为是正当防卫,而非故意伤人。有观众发现,电影中的这一情节与“昆山反杀案”有相类似的地方,持刀行凶的动机都是认定事实的重要的条件。2018年8月27日,刘海龙驾车在江苏省昆山市震川路与骑自行车的于海明发生争执。刘海龙取出砍刀连续击打于海明,后被于海明反抢砍刀并捅刺、砍击,刘海龙受伤死亡。最终,检方认定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值得反思的是,我国自古以来就鼓励正当防卫,有关规定法律规定也相对健全,特别是2018年以来,最高检连续多年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作报告时呼吁“法不能向不法让步”。为何一个群众呼吁、传承悠久、法律完备、“两高”支持的制度,在近年才被“激活”,且需要持续推进?
收集和审查证据能力是基础,司法理念和技术细节是关键。一般来说,防卫人是在极度紧张、恐惧的情况下实施防卫行为,很多时候是一瞬间的应激反应,事后很难回忆起当时的案发情况。因此,正当防卫案件办理中,一般很难收集到有效的言词证据,这就要求司法人员一定提高收集客观性证据的能力。具体而言,应通过现场勘查、鉴定等取证手段全面还原案件事实,在综合审查认定各种证据的基础上,作出行为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的判断。近年来,以视频为代表的客观证据更加普及,对事实的还原能力更强,是正当防卫制度被“激活”的前提和基础。
当前而言,司法机关更主要的问题,还是理念的进一步转变。理念转变之一是在防卫限度的把握上,应摆脱基本相适应说。实际上,面对突发的不法侵害,正当防卫的行为必须超过侵害行为的强度,否则难以防卫。
理念转变之二是在正当防卫意识的要求上。从理论上分析,正当防卫首先应当有正当防卫的意识。实践中的客观情况是,大多数反击只是一种本能的应激反应,当事人自己都说不清楚目的何在,司法机关应做综合分析和判断,作出审查决定。
理念转变之三就是全面审查,不能仅看所谓的“不法侵害”发生时一瞬间“法”与“不法”的对比,应系统、整体地看待整个案件,结合案件发生的起因、过程及行为人的一贯表现等作出综合判断。
办案中,司法人员不能仅审查暴力升级时的这个“时间点”,而应当看整个事件发展的“时间线”。唯此,才能让更多检察官成为《第二十条》中备受欢迎的吕玲玲、韩明,才能让人民群众感受到更多公平正义。
2018年8月27日21时30分许,于海明骑自行车在江苏省昆山市震川路正常行驶,刘海龙醉酒驾驶小轿车(经检测,血液酒精含量87mg/100ml),向右强行闯入非机动车道,与于海明险些碰撞。双方发生争执过程中,刘海龙从轿车内取出一把砍刀(系管制刀具),连续用刀面击打于海明。之后,于海明反抢砍刀并捅刺、砍击刘海龙数刀,刘海龙身受重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当晚,公安机关以“于海明故意伤害案”立案侦查,在江苏省检察院指导下,苏州、昆山两级检察院迅速启动重大敏感案件提前介入机制。8月28日晚,江苏省检察院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汇报有关情况。最高检连夜作出批示,要求江苏省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积极沟通,依法妥善处置。9月1日,公安机关听取检察机关的意见,依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认定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决定依法撤销于海明故意伤害案。昆山市检察院同意公安机关的撤销案件决定。
《第二十条》影片中,公交司机张贵生看到女乘客被骚扰欺负,挺身而出,但被围殴。在围殴的过程中,张贵生因反击不法侵害致人颅骨骨折。检察官韩明将张贵生的反击行为拆分成几个阶段来审视,一开始是见义勇为,后来变成互殴,最后变成故意伤害。张贵生一家人没有办法接受司法机关给出的结论,张贵生最终在路上遭遇车祸,不幸身亡。
同样在他人危难之时伸出援手的真实案例,还有福建赵宇正当防卫案。从以涉嫌故意伤害被拘,到被以防卫过当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再到被认定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依法不负刑事责任,赵宇也是命运多舛。无论赵宇案还是张贵生案,提出了同样的问题:在见义勇为的同时,如何保护见义勇为者自身的利益?
我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的正当防卫,根据防卫目的的不同,可以区分为保护本人的正当防卫和保护他人的正当防卫。在司法实践中,保护与自己绝对没关系的他人的正当防卫具有见义勇为的性质。对于这种见义勇为的正当防卫案件,司法机关在处理的时候应当最大限度地考虑案件的特殊性以及社会影响,追求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从赵宇正当防卫案的处理来看,公安机关将该案作为普通犯罪案件处理,没有认定本案具有防卫性质;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检察院虽然认定本案具有防卫性质,但同时认定赵宇的防卫行为超过了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福州市检察院经审查认定赵宇属于正当防卫,依法指令晋安区检察院对赵宇作出绝对不起诉决定。由此引申出正当防卫案件对防卫限度的判断。
个人认为,防卫过当包括结果过当和行为过当,二者同时满足才构成防卫过当。此外,防卫过当的认定中还需注意一点,即涉正当防卫案件中,防卫人受到突如其来的暴力侵害,精神高度紧张,生理上处于一种应激状态,因此很难对客观状态进行理性、准确的判断,在防卫限度上也不可能有很精准的把握。这种情况下,如果行为人是由于惊恐,对现场情境产生误判因此导致防卫过当,此时也不应该承担刑事责任。
电影中张贵生的命运令人唏嘘,他的故事只是一个缩影,反映了在真实的生活中许多见义勇为者遭受的不公。正当防卫制度被激活,为见义勇为者提供了法律保障。赵宇幸而受到正当防卫制度的保障,未受囹圄之灾,其防卫行为及时获得法律的肯定,这对于激励见义勇为者及时出手制止不法侵害,具有示范意义。
2018年12月26日晚11时许,李某与此前相识的女青年邹某一起饮酒后,一同到达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某公寓邹某的暂住处。二人在室内发生争吵,随后李某被邹某关在门外。李某强行踹门而入,谩骂殴打邹某,引来邻居围观。
暂住在楼上的赵宇闻声下楼查看,见李某把邹某摁在墙上并殴打其头部,即上前制止,并从背后拉拽李某,致李某倒地。李某起身后欲殴打赵宇,威胁要叫人“弄死你们”,赵宇随即将李某推倒在地,朝李某腹部踩一脚,又拿起凳子欲砸李某,被邹某劝阻住,后赵宇离开现场。经鉴定,李某腹部横结肠破裂,伤情属于重伤二级;邹某面部挫伤,伤情属于轻微伤。
2018年12月29日,赵宇被警方以涉嫌故意伤害罪为由刑事拘留。2019年1月10日,赵宇被取保候审释放。同年2月21日,福州市晋安区检察院以防卫过当,依法对赵宇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3月1日,在最高检指导下,福建省检察院指令福州市检察院对该案进行审核检查,福州市检察院指令晋安区检察院对该案重新作出不起诉决定。检察机关对晋安区检察院就赵宇见义勇为一案的处理作出纠正,认定赵宇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原不起诉决定书认定防卫过当属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决定予以撤销。
在正当防卫的司法实践中,存在着这样一种情形:侵害人已经丧失了继续侵害的能力,或者侵害人已经自动放弃了侵害行为,又或者侵害行为已经实现既遂,但防卫人不能确定不法侵害是不是已经结束,由于担心侵害人会继续发动袭击,故而在防卫意图支配下对侵害人造成了损害。例如,在涞源反杀案中,在面临王磊持水果刀等器械进入王某家中实施暴力侵害时,王某父亲王新元、母亲赵印芝持木棍、菜刀与王磊对打,王磊倒地后两次欲起身,王新元、赵印芝担心其起身实施侵害,连续先后用菜刀、木棍击打王磊,直至王磊不再动弹,导致其死亡。
在这种情况下,对于不法侵害是否结束的问题,应当采取事前的标准加以判断。正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2020年9月3日发布的《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第6条所规定的“对于不法侵害是不是已经开始或者结束,应当立足防卫人在防卫时所处情境,按照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依法作出合乎情理的判断,不能苛求防卫人”,这一原则的学理依据在于:
毕竟是被防卫者以不法行为引起了利益冲突在先。由此带来两个后果:其一,作为利益冲突的始作俑者,侵害者法益的值得保护性已然浮现一下子就下降;其二,相对于被动应战的防卫人而言,主动发起进攻的侵害者在对侵害事实的认知和支配方面有着非常明显的优势,侵害行为将会进行到何种程度、冲突状态将会持续至哪一时点,在很大程度上都处于侵害者的掌控之下。因此,由侵害者对于侵害事实所具有的“管控优势”所决定,风险分配的天平应当向侵害人一方倾斜。假如侵害人想要终结冲突状态,从而使自身法益的值得保护性复归至冲突发生前的正常水平,那么,要么他已失去继续侵害的身体条件,要么他必须在停止侵害的同时准确无误地向防卫人表明自己放下屠刀、偃旗息鼓的决心,以更为明晰和可信的方式彻底打消防卫人的担忧与疑虑。
结合涞源反杀案来看,第一,王磊身材高大,年轻力壮,所持凶器足以严重危及他人人身安全,尽管王磊被打倒在地,但王磊被打倒后仍两次试图起身,防卫人有理由认为侵害者并未被完全制伏。第二,王某家在村边,周边住宅无人居住,案发时已是深夜,王磊突然持凶器翻墙入宅实施暴力侵害,王新元、赵印芝精神高度紧张,心里极度恐惧。因此,在王磊倒地后仍两次试图起身的情况下,王新元、赵印芝二人继续用菜刀、木棍击打被害人的行为,没有超出为及时、有效和安全地制止不法侵害的限度。检察机关认定王新元、赵印芝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决定对其不起诉,这一处理决定是正确的。
河北省涞源县的王某(女)于2018年1月到北京其母亲赵印芝打工的餐厅当服务员,与在餐厅打工的王磊相识。王磊多次联系王某请求进一步交往,均被拒绝。之后,王磊不断纠缠王某,强行不让其回去。赵印芝等人找到王某将其送回涞源,王磊追到家中要求见面,遭到拒绝。同年5月至6月期间,王磊携带甩棍、刀具上门滋扰,以自杀相威胁。王某及家人先后躲避到县城宾馆、亲戚家居住,并向多地公安机关报警,公安机关多次出警,对王磊训诫无效。2018年7月11日23时,王磊携带水果刀、甩棍翻墙进入王某家院中,引起护院狗叫。王某父亲王新元见王磊持凶器进入院中,即让王某报警,并拿铁锹冲出住房,与王磊打斗。王磊用水果刀划伤王新元手臂。随后,赵印芝持菜刀加入打斗,王磊用甩棍击打赵印芝头部、手部,赵印芝手中菜刀被打掉。此时王某持菜刀跑到院中,王磊见状冲向王某。冲突中,王磊遭王某一家三口合力反杀,直至不再动弹。事后,王新元、赵印芝、王某三人在院中等待警察到来。
2018年10月17日,该案被移送涞源县检察院审核检查起诉。2019年1月21日,该案由保定市检察院启动审查程序。王某被认定为正当防卫,于2月24日被解除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免除刑责;3月3日,保定市检察院发布“涞源反杀案”最新通报称,王新元、赵印芝属正当防卫,决定不予起诉。
电影《第二十条》再次将“正当防卫”条款燃爆,故事原型之一的董民刚案也引起观众再度关注。一个人受到不法侵害时,是忍气吞声、委曲求全、任人霸凌与宰割,还是奋起反抗、保护自身和他人不被与侵害?这是个严肃的法律问题,同样是需要当机立断的实践问题。刑法第二十条对此提供了答案。
尽管法律上的答案是清楚的,但要不要正当防卫还取决于两个因素,一是防卫能力,防卫能力不够贸然反抗也许会带来更大危险;二是司法倾向,对正当防卫的认定需要有一定的宽度,如果正当防卫被认定为防卫过当甚至连防卫的性质都得不到认定,人们就不敢对不法侵害进行。
司法实践中,将正当防卫认定为防卫过当的案例并不鲜见,有的幸而得到纠正。在成功纠正的背后,人类能看到司法理念的变化和认识水平的提升,防卫的正义性最终得到确认,这一结果的实现并不是一蹴而就的,董民刚案就经过了一番认识上的周折。该案最初被公安机关认定为防卫过当。案件起因是十分恶劣的夺人之妻,事发过程又是刁某闯入董民刚家不断殴打、威胁、逼迫,还用金属钥匙造成董民刚面部多处受伤。不法侵害过程中,董民刚从不敢反抗到开始自卫都是在恐惧中完成的。虽然造成刁某死亡的结果,不能认为是防卫过当,但最初办案人员却认为金属钥匙不足以威胁被害人生命,董民刚以剪刀捅刺刁某防卫超过了必要限度。检察机关注意到,刁某攻击董民刚的尖头车钥匙是弹出式的,前部已弯曲变形,说明刁某捅扎董民刚时用力较猛。
因此,对防卫行为的评判,需要设身处地置于案发时的情境,不能偏离当时的情境而机械理解所谓必要限度。正是基于这一理念,邢台市检察院最终公开宣告对董民刚不起诉。检察机关运用刑法第二十条对该案作出准确认定,值得充分肯定。
近年来,检察机关为防止正当防卫行为被认定为防卫过当,特别强调侵害与正当防卫行为发生之时,事实处于混乱、难以全面把握和精确预测状态,对于不法侵害是否已开始或结束,以及防卫是否超过必要限度,要立足防卫者和见义勇为者在实行防卫时所处情境,依法作出合乎情理的判断,不能对实行防卫和见义勇为之人太苛求。
影片将司法上的这一令人欣慰的变化推到社会的聚光灯下,启发办案人员打开封闭的心灵之扉,同时也给全社会释放了一个明确信号——正当防卫不会跌落井底,必将堂堂正正得到司法的支持与鼓励。
2018年5月20日22时许,河北省巨鹿县村民董民刚正在客厅看电视,9岁的儿子就睡在沙发上,妻子李某在卧室休息。此时,刁某(与李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醉酒后翻墙进入院内,不顾阻拦强行进屋并用脚踹卧室门。正休息的李某开门后央求刁某离开,但未起作用,李某想引刁某走于是离开家里,但刁某却坚持不走,还让董民刚去找李某。董民刚没有听从,刁某便对其殴打,并使用尖头车钥匙戳扎董民刚脸部。董民刚的儿子惊醒后哭着跑了出去。刁某继续殴打董民刚并让其跪着写下与李某的离婚协议。董民刚欲逃出去,却被刁某拽住继续殴打,董民刚随手拿起茶几上的剪刀刺扎刁某身体进行反抗,直到刁某不再打骂才停止。
邻居闻讯赶来后,董民刚委托邻居拨打了急救和报警电话。经检查,刁某已无生命体征。董民刚随后被带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该案由巨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2018年8月4日,邢台市公安局审查后,以董民刚涉嫌故意杀人罪向邢台市检察院移送审核检查起诉。同年9月19日,邢台市检察院审查认为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认为董民刚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
邢台市检察院再次退回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仍认为董民刚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涉嫌故意杀人罪。邢台市检察院经过自行补充侦查,该院检委会认定董民刚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2019年2月18日,该院对董民刚公开宣布不起诉决定。
电影《第二十条》很好地反映了我国刑法第二十条正当防卫条款的适用与公众认同容易存在偏差的状况。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之前,由于对正当防卫的司法适用缺乏明确的统一标准,具体案件办理中很容易在涉案当事人之间,甚至在案件办理人员内部出现意见分歧。经历了全社会参与的现状检视和经验总结后,最高司法机关基于公平正义理念,以上述司法解释凝聚了共识。非常欣慰的是,在该司法解释颁布之前,也有不少虽然存在分歧但作出了契合公平正义的最终司法决定的优秀案例,云南唐雪案就是坚持正当防卫立法宗旨的典型之一。
正当防卫制度存立的逻辑起点就是正义不必向邪恶退让。权利救济方式大致分为公力救济和私力救济,正当防卫就是法律准许人们在公力救济鞭长莫及的紧急状况下,以自救或他救方式对抗不法侵害的私力救济。在唐雪案中,不法侵害人李德湘实施的无故拦截拍打车辆、公然扬言要砍死唐雪全家、凌晨1时持菜刀砍砸唐雪家门、脚踢拳殴等一系列不法行为,对唐雪及其家人的人身安全构成严重威胁。在本人及家人的生命安全面临现实、紧迫的不法侵害危险的情况下,不应苛求作为被侵害人的唐雪进行退让,否则就是正义的耻辱。
正当防卫制度适用的核心要义就是精准把握成立条件。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是区分正当防卫和非法防卫的具体标尺。在唐雪案中,李德湘不但事先公然扬言要砍死唐雪一家,还在案发时使用菜刀砍砸并脚踹家门,入户持刀行凶侵害唐雪及其家人的意图很明显,虽然菜刀在破门前被他人夺走,但其并未因此放弃继续行凶或降低侵害目的,在唐雪主动开门后立即对之实施人身侵害,甚至在受伤后还在喊“拿刀来”,这也印证了其实施严重危及人身安全不法侵害的意图。如果唐雪不进行相对有效反抗,她和家人的身体甚至生命都有即刻遭受李德湘侵犯的现实可能性,即唐雪的行为全部符合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的特别防卫的成立条件。该案的司法机关注重查明前因后果,分清是非曲直,确保案件的处理于法有据、于理应当、于情相容,符合人民群众的公平正义观念,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2019年2月8日(农历正月初四)23时许,唐雪乘车回家途中,同村的李德湘无故拦截过往车辆,拍打唐雪乘坐车辆并对其言语挑衅,唐雪未予理睬。唐雪回到家后,将李德湘拦车一事告知父亲唐某勇。唐某勇带唐雪找李德湘评理时三人发生争执,李德湘踢了唐某勇胸部一脚,三人继而厮打起来。被人拉开后,唐某勇和唐雪回家,李德湘仍在唐雪家巷道口,声称要砍死唐雪一家,随后还打电话叫了人。唐某勇回家后给李德湘父亲李某云打电话,李某云随即让人将李德湘带回家。次日凌晨1时许,李德湘持菜刀砍唐雪家的大门。唐雪听到砸门声后起床查看,因害怕拿了一把削果皮刀和一把水果刀防身,李德湘见唐雪出门后先朝其腹部踢了一脚,后挥拳击中唐雪脸部,又将其压在身下殴打,唐雪情急之下掏出水果刀挥刺反抗,后被人拉开,唐雪随即回家。李德湘边跑边大喊拿刀来,后在奔跑中倒地,送医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李德湘系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同年2月10日,唐雪被云南省永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侦查期间,该案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唐雪被拘留300余天后,云南省检察院就社会关注的“丽江反杀案”通报称:唐雪的防卫行为系正当防卫,依法不负刑事责任。
张艺谋新片《第二十条》上映后再次引起社会公众对“正当防卫”的讨论。影片中检察官韩明将公交车上的监控视频作为向张贵生释法说理的依据。
2018年,我负责办理余某案,余某案中也有监控视频为证,正是这清晰的监控视频让我对案件定性产生疑惑:余某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一旦提出来如何界定?如何释法说理?万一引发新问题怎么办?对于要不要提出质疑,我曾像韩明一样纠结。这是我办理该案遇到的第一个难题。当时正值昆山反杀案过去不久,这起案件既唤醒了“沉睡”的条款,也推动了司法理念的变革。正是这起案子让我坚定了提出质疑的决心。
如何证明、准确界定是我面临的第二个难题。一帧帧仔细分析监控视频后,我综合矛盾发生与激化的原因、打斗的先后顺序、使用作案工具情况、采取一定的措施的强度等,并站在余某视角,作为独自带着幼子旅游的父亲,车外是浑身酒气带着棍棒的申某,车内是年幼的孩子,余某当时面临“内忧外患”困境。在两次被逼停,申某拿着棒球棍走向余某的情况下,余某将儿子锁在车内并叮嘱其不要下车,携带水果刀独自下车可视为防身意图,不影响防卫目的的成立。反观申某除无证醉驾涉嫌危险驾驶罪外,其追逐逼停车辆并用棒球棍击打余某的行为还涉嫌寻衅滋事罪。至此,谁是不法侵害人,谁是权益被侵害方,案情已全部明了。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多次召开联席会议分析关键证据、讨论争议焦点,并形成一致意见,还召开检察听证会积极听取群众意见,通过摆事实、讲道理、示证据阐明法理依据,最终对余某作出法定不起诉决定,同时追加起诉申某寻衅滋事犯罪。
这是对我影响颇深的一个案子,就像王永强案唤醒了韩明的初心、推动其转变司法理念一样,余某案也让我始终谨记“我们办的不是案子,而是别人的人生”,只有以人民为中心,不断与时俱进更新理念,才能正确回应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朴素期待。
2018年7月30日14时许,申某与朋友王某等人饮酒后,由王某驾驶申某的越野车,欲到某景区漂流。与申某同向行驶的余某驾车带其未成年儿子去同一景区。行驶中,王某欲违规强行超车,余某未让行,王某驾驶车辆与路边防护栏发生擦碰。申某觉得自身车辆剐蹭受损是余某未让行所致,在明知自己未取得驾驶证且饮酒的情况下追逐逼停余某,余某未予理会驾车绕开。申某再次追逐,在景区门前将余某逼停,并从后备厢中拿出一根铁质棒球棍走向余某的车门,余某见状拿一把折叠水果刀下车防身。申某用左手掐住余某脖子往后推,右手持棒球棍击打余某。余某后退躲闪过程中持水果刀挥刺,划伤申某脸部并夺下其棒球棍扔到地上,申某捡回棒球棍继续向余某挥舞。群众将双方劝停后,申某将余某推倒继续殴打,后被民警抓获。经鉴定,申某为轻伤,余某为轻微伤。
2018年12月,湖北省京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后,以余某涉嫌故意伤害罪、申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京山市检察院审核检查起诉。京山市检察院并案审查后认为,余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并于2019年1月18日决定对余某不起诉。同时,该院依法履行诉讼监督职能,决定追加起诉申某的寻衅滋事犯罪。同年3月4日,京山市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判处申某有期徒刑九个月。